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集档案资料的通告
永政通告〔2008〕6号
为了进一步丰富档案馆藏,更加全面地反映永康的历史真实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决定广泛征集档案资料。现通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本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镇(街、区)、村,广大干部、工人、农民、教师、科技、文化工作者,各界知名人士,以及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所藏有的本市档案资料。
二、征集范围
1、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级领导人,在永康视察或与永康人、永康事有关的各种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2、历任浙江省党政领导人在永康视察、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信函、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3、各个历史时期,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点工程、重大科研成果所形成的各类资料。
4、反映本市历史面貌的各种报纸(包括“文革”期间各种小报、传单)、书刊资料、志书、年鉴、大事记、布告、地图等资料。
5、我市名胜古迹、民情风俗、出土文物、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歌、民谣、民间传说、民间工艺、奇闻轶事、祖传秘方、土特产、传统名牌产品等各种载体的档案史料。
6、封建王朝的圣旨、诏书、赦令及民国时期的公报、告示、委任状、嘉奖令、司法诉讼文书、来往函件等史料。
7、建国前各种房地产契约、卖身契约、典当票据、婚约聘书、族谱、家谱、宗谱、家信、钱币等史料。
8、永康历任主要领导的人物资料及其接待重要外宾、出国考察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9、本市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奖章”获得者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证章等资料。
10、各个历史时期,各行各业永康籍知名人士在工作、生活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各种著作、研究成果、书画艺术作品、获奖证书、信函、日记、回忆录、自传、通讯录、演讲稿、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11、永康籍烈士或在永康牺牲的革命烈士生平事迹、书信、日记、照片等遗物,及革命烈士墓志碑文等资料。
三、征集办法
1、保存有上述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永康市档案馆捐赠。对一些特殊档案,市档案馆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可以采取寄存的形式进馆,也可以捐赠复制件。
2、凡向市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一律载入《捐赠名册》,颁发捐赠证书;对捐赠珍贵史料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征集到的档案、资料,应征人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尊重应征人的意愿,划定利用范围,确保征集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
4、征集的具体业务工作,由永康市档案馆负责办理。
四、联系方式
永康市档案馆地址:永康市行政中心5号楼,邮政编码:321300,联系电话:0579-87101797、87101785,电子信箱:ykda@zj001.net。
欢迎各单位和个人积极捐赠档案资料或提供档案资料的线索。
特此通告
永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