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税务分局(延伸点):
新修订的《永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永政发〔2011〕151号)文件已下发,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在申报缴纳中应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
二、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用人单位在每月的15日之前与税收一起自行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保障金缴费基数的计算公式:
(一)未安置残疾人职工计算公式:单位上一月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人每月缴费基数)×1.5%
(二)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或达不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 (单位上一月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人每月缴费基数)(出现负数按零申报)。
(三)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企业单位的月份内的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按照其实际在职人数确定。
(四)残疾职工:必须持有本省范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四、当年新办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按实际经营月份(以工商注册为依据)计算征收。
五、用人单位当月安置残疾职工就业的,应在当月25日前向市残联上报相关资料,经市残联审核确认后,从次月起自行计算减征残保金;
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残疾人职工本人,在解除当月25日前到市残联做好解除备案工作;同时,从次月起自行计算调整减少安置残疾职工后应申报缴纳的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月份内安置残疾职工就业而逾期办理确认手续的,视同在当月未安置残疾人处理。
六、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确认
残疾职工安置人数由市残联予以核准。年度已安置残疾职工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安置月份凭下列资料于当年12月1日—次年的1月15日内向市残联申请当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确认,用人单位按实填写《残疾人就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安置残疾职工名册》:
(一)残疾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在职在岗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某一月份发放全部职工工资的有效凭证(原件)、复印件和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银行存折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参保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七、12月份申报所属11月份费款时,对于有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进行自行计算抵缴申报。对于所属1—10月份有安置残疾人而造成多征的费款,通过税务机关下年度结算后作退费处理。
八、各用人单位应实际按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按置残疾人就业,经审核真实,在年度终了后可以按实际缴纳数退费,使企业不增加负担。
九、12月份是第一个月申报残疾人保障金的政策调整,希望各分局加强管理,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切实引导企业自行计算,如实申报。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 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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