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84002613273B/2013-21312 | 发布机构 | |
| 发文时间 | 2013-09-06 16:50:08 | 文号 |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登记号 | |
| 有效性 | 失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转发《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水务局
日期:2013-09-06 16:50:09
浏览: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
浙水保〔2013〕67号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根据水利部《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我省嘉兴市各县(市、区)和湖州市南浔区划入浙沪平原人居环境维护水质维护区,上述区 |
- 字体: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关闭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