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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7410471488/2016-14103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 发文时间: 2016-11-22
文号: 永价〔2016〕24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调整永康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市发改局 发布时间:2016-11-22 14:5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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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价〔201624

 

 

关于调整永康市区居民生活用水

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印发《2016年浙江省重大改革项目督察工作计划》的通知(浙委改〔20163号)精神,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区城市供水用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见附表,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的标准执行。

市区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上述用水分类同标准征收。

二、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自2016111日的用水(排水)时间起执行。  

三、本通知下达后,请你们认真采取措施做好价格调整的相关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附表:永康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表

 

 

永康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14

 

 

 

 

 

 

 

 

附件

永康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

   

   

供水

价格

污水

处理费

到户

价格

居民

生活

用水

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2.25

0.95

3.20

阶梯

居民

生活

用水

第一级用水(每户每年268吨及以下的用水量)

2.05

 0.95

3.00

第二级用水(每户每年超过268吨至638吨(含)部分的用水量)

3.00

0.95

3.95

第三级用水(每户每年超过638吨部分的用水量)

5.75

0.95

6.70

 

 

 

 

 

 

 

 


抄送:市府办、财政局、水务局、环保局、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永康报社、陈美蓉常务副市长、胡增强副市长。

永康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1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