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410471488/2016-14122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发文时间: | 2016-12-26 |
文号: | 永价〔2016〕26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价〔2016〕26号
关于调整永康市芝英自来水厂
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永康市芝英自来水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印发《2016年浙江省重大改革项目督察工作计划》的通知(浙委改〔2016〕3号)精神,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经履行规定的调价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你厂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永康市芝英自来水厂污水处理费标准见附表。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上述用水分类同标准征收。
二、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的用水(排水)时间起执行。
三、本通知下达后,请你们认真采取措施做好价格调整的相关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附表:永康市芝英自来水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表
永康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
永康市芝英自来水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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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元/吨 | |||||
价 格 分 类 | 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到户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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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 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2.02 | 0.85 | 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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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级用水(每户每年216吨及以下的用水量) | 1.82 | 0.85 | 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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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用水(每户每年超过216吨至462吨〈含〉部分的用水量) | 2.63 | 0.85 | 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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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用水(每户每年超过462吨部分的用水量) | 5.06 | 0.85 | 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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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生活用水 | 2.12 | 1.20 | 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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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用水 | 2.12 | 1.20 | 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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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府办、财政局、水务局、环保局、芝英镇政府、物价局监督
检查分局、永康报社、陈美蓉常务副市长、廖育奎副市长。
永康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