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410471488/2018-13635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发文时间: | 2018-10-10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一、修订背景
我市原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补贴机制,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执行的。实施以来,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7年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大部分都是直接要求县市区贯彻执行的内容,但有三个方面须县市区进行明确。我局经与市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进行商讨,最终形成了对执行《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的建议(以下简称价格补贴机制)(送审稿)。
二、新旧价格补贴机制主要变化
与旧的《价格补贴机制》相比,新的《价格补贴机制》须由县市区进行明确的问题有:
(一)明确价格补贴标准问题。浙政办发〔2017〕7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的补贴标准,按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的一定倍数乘以当地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倍数在1.5—2之间,具体倍数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计算公式为: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各地倍数×当地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价格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倍数确定为1.5倍。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问题。浙政办发〔2017〕7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50%发放,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确定为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50%发放。
(三)对全日制高校实施临时伙食补贴问题。浙政办发〔2017〕7号:参照价格补贴机制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实施临时伙食补贴,按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人数和学校所在地城镇低保对象价格补贴的50%计算临时伙食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具体由省教育厅负责实施。我市目前没有全日制高校,但根据我市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规划建设五金技师学院,所以保留对全日制高校实施临时伙食补贴的相关内容。参照价格补贴机制对隶属我市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实施临时伙食补贴,按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人数和我市城镇低保对象价格补贴的50%计算临时伙食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具体由市教育局负责实施。
三、其他事项
新的《价格补贴机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单位
永康市物价局。联系人:应美艳,电话:87101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