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0026131697/2019-22442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19-02-25 09:06:29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装修管理的通知
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装修的行为,切实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房屋装修的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房屋装修报送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装修将全面实行报送登记备案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业主或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当在开工前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简称登记单位)办理房屋装修申报登记。
办理房屋装修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有土地上房屋装修备案(登记)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 申请人身份证件(非产权人申请装修情形时还需提供装修授权委托书);
3. 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4. 房屋装修原平面图纸、改动后装修图纸或说明;
5. 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适用于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的情形)。
(二)登记单位根据业主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交材料说明,予以房屋装修申报登记,并将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附件2)告知业主或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三)登记单位在报送备案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业主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未涉及《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的,申报登记的装修资料由登记单位建档保存。同时,定期向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联系电话:0579-87101680)报送《房屋装修登记备案汇总表》(附件3)。
2. 业主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涉及《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或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方可申请登记。登记单位应当及时向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备案。
(四)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登记单位提交的房屋装修材料填写《房屋装修备案通知书》(附件4),并交还给登记单位存档。同时,抄告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未经申报登记备案的房屋装修工程项目,登记单位有权制止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房屋装修者及施工人员进行装修活动。
(六)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登记单位房屋装修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
二、房屋装修应当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之规定,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办理房屋装修登记,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运送与处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管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等。
三、严格执行房屋装修的有关规定
(一)业主或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住宅房屋装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擅自超过原设计标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4.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业主或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住宅房屋装修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三)业主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行承担。
(四)房屋装修者不得承接违反《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的装修工程。
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房屋装修管理秩序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装饰装修协会要经常组织企业会员学习装修管理经验和先进的装修工艺,加强企业员工的业务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行业员工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使广大会员企业能够依法依规进行装修活动。
(二)行业协会要加大行业的宣传力度。对装修行业中的优秀管理团队和装修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并在物业管理小区或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让业主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行选择。
(三)装饰装修协会会员企业或从业人员应及时举报违法装修行为,及时吸收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的装饰装修企业入会,提高我市装饰装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五、加大房屋装修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登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装修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房屋装修投诉受理机制,落实房屋装修管理责任制,公示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业主有关投诉,妥善解决房屋装修方面的纠纷,坚决取缔野蛮装修行为。
(二)登记单位要严格执行房屋装修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房屋装修日常巡查力度。发现有违反《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发放《告知书》(附件5)。同时,应当及时报告执法部门。
(三)执法部门接到有关单位、个人的房屋装修投诉、举报等或者受理上级部门交办事项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
1.房屋装修者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确认存在违反《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采取恢复原状、维修加固等改正措施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房屋装修经营者拒不停止施工,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且房屋内无人居住的,经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书面通知供电单位实施停电措施。
2. 业主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装修经营者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存在违反《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四)执法部门依法对房屋装修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施工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六、本通知由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从 2019 年 4 月 1日起开始实施。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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