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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来源: 永康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10-18  21: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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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永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公安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除《条例》规定主动公开的和不允许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永康市公安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具体依申请公开范围按《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永康市公安局,联系电话:0579-87102763(传真),通信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丽州北路1号,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00(冬令时),8:30-17:30(夏令时),邮政编码:321300。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永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场提供,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通知补正时间为收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公开办)举报。

永康市公开办联系电话:0579-87101077,通信地址:浙江省永康市金城路25号,邮政编码:321300。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