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0-71916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0-12-14 08:31:30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卫生、体育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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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11月10日,体青字〔2017〕99号)指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关系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并不断创新。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推进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完善竞技体育人才激励保障机制,制定了《永康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 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浙委〔2004〕8 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9〕55号)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奖励范围和对象、奖励办法和标准、奖励程序、奖励监督、施行时间等五个部分。奖励标准参考婺城区、武义县。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1. 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和其他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永康籍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员。
2. 在省运会及省体育局组织的省级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永康籍运动员,以及带训教练员;在省运会获得贡献金牌的永康籍运动员,以及带训教练员。
3. 在金华市运动会及金华市级年度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永康籍运动员,以及带训教练员。
4. 在以上各类比赛中破纪录的永康籍运动员,以及带训教练员。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1.永康籍运动员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和其他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在奥运会(不含残奥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
(2)在残奥会、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
(3)在亚锦赛、亚洲杯、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4)在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和其他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6万元;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2万元奖励。
(5)对参加奥运会、残奥会、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和其他国家级比赛中获奖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2.永康籍运动员在省、金华市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在省运会比赛项目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金牌)、3万元(银牌)、2万元(铜牌)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奖励0.8万元;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奖励0.5万元。其中三人以上(含三人)团体比赛项目每名参赛运动员按一枚奖牌的30%奖励。
(2)在省体育局组织的省级年度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0.3万元、0.2万、0.15万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按实际所得计分奖励,每得1分奖励200元,其中三人以上(含三人)团体比赛项目每名参赛运动员按所获名次奖励的30%奖励。
(3)在金华市运动会比赛项目中(不含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获得第一到第八名的按实际所得计分奖励,每得1分奖励90元,获得第一名的额外给予900元奖励。在金华市运动会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中获得前八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奖励。
(4)在金华市体育局组织的金华市级年度比赛中(不含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获得第一到第八名的按实际所得计分奖励,每得1分奖励60元,获得第一名的额外给予600元奖励。在金华市级年度比赛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中获得前八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5)省、金华市级比赛中奖励分配,运动员、带训教练员奖励按各50%分配。
3.输送人才奖励标准。
(1)输送我市运动员到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并成为试训、正式队员的或引进运动员输送到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成为试训、正式队员的,按实际贡献省运会金牌数奖励,标准为每枚金牌5万元,奖励按带训教练员70%、运动员30%的标准分配。同一省运会周期内试训队员转为正式队员不重复奖励。
(2)输送金华市体校正式运动员每名奖励1万元,奖励按我市教练员40%、金华体校教练员30%、运动员30%的标准分配。
4.永康籍运动员破纪录奖励标准。
(1)运动员在比赛中破奥运会纪录奖励10万元,破世界纪录奖励5万元,破亚运会纪录奖励3万元,破全国最高纪录奖励1万元。对破奥运会纪录、世界纪录、亚运会纪录、全国最高纪录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2)运动员在比赛中破浙江省最高纪录奖励3000元,带训教练员奖励3000元;破金华市最高纪录奖励1000元,带训教练员奖励1000元。
同一项目按最高成绩计算,不重复计算破纪录奖励。
(三)奖励程序
每年由文广旅体局负责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四)奖励监督
对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影响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取消奖励。
(五)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适用于永康籍运动员。
五、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永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解读人:永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 徐广涛
3、联系方式:0579-8928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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