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84ZF060000/2020-71862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时间: | 2020-12-25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第一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进行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专家,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常年聘请或临时邀请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对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进行咨询论证的专家或专业机构。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应成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由业务专家、法律专家、承办单位专业人员3—5人组成。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或专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十年,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专业机构外的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决策涉及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认真、公正、廉洁。
第五条 专家论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并由单位负责人主持进行。
第六条 专家论证的程序: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文本应提前一周送交专家,并附制定说明和相关材料;
(二)论证工作一般采用会议讨论形式,难以召开会议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三)确定专人负责记录并整理专家的论证意见,专家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
(四)汇总后形成《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意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专家论证的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六)结合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相应的化解处置意见与建议;
(七)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专家的权利:
(一)根据论证需要查阅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文件资料,但保密文件除外;
(二)独立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论证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三)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相应报酬。
第九条 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书面论证意见署名并负责;
(三)对论证中承担的工作内容以及接触到的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保密;
(四)接受市政府及承办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并依法处理: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论证活动的;
(四)以专家名义私自招揽办理与论证事项无关业务的;
(五)不遵守保密制度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