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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84ZF060000/2020-71863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0-12-25
文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来源: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0-12-25 14: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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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及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市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市政府集体讨论的议题送审表、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合法性审核表;

(二)决策方案草案及汇报说明材料(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材料;

(四)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按照会议准备程序,审查确认报送材料齐备后,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及目录;

(二)决策事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决策方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已按规定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调研,必要时可以外出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的,可直接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的期限内补正。补正后,合法性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决策承办单位对补正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说明。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仅供市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