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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84ZF060000/2020-71865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0-12-25
文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
来源: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0-12-25 14: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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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决策承办单位分阶段负责。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审议前相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议后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主要是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形成的相关材料。决策承办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整理以下材料:

(一)提请市政府集体讨论的议题送审表、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审核表

(二)决策方案草案及汇报说明材料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五)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六)风险评估报告及有关材料,已听证的,需提交听证报告;

(七)决策承办单位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及其他资料;

(八)承办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受理提请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应当认真核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全的要求承办单位及时补正后再报。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后应及时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完整保存,特别是音频、视频和照片等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60日内将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材料、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市政府集体讨论记录、会议纪要、决策结果公开材料以及其他反映决策程序的材料进行全面梳理,向市档案局移送相关文件材料原件并留存副本,确保决策档案齐全、完整、安全。

第九条  市档案局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材料的归档工作,严格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规范要求进行系统整理,从源头上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档后的管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