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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84ZF060000/2020-71999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0-12-29
文号: 永政办发〔2020〕61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登记号: GYKD01-2020-00014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0-12-29 13:57 浏览次数: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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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61  014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一科12.22).docx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康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实施意见

 

为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加强用人单位工伤预防主动性,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支付给该单位发生工伤(视同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全市工伤事故发生率为全市认定工伤数与全市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的比例;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为该单位认定的工伤事故数与该单位年平均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的比例。

三、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我市对应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3%0.6%1.2%1.5%1.8%2.1%2.3%2.5%。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费率分为三个档次,按现行行业基准费率0.3%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四、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按照下列考核指标确定

(一)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低于全省工伤事故发生率(2020年按1%计算)80%,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8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一档;

(二)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低于全省工伤事故发生率的50%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5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二档;

(三)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在全省工伤事故发生率的80-120%之间,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四)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在全省工伤事故发生率的120-150%之间,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在120%以下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

(五)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高于全省工伤事故发生率的150%,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5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

(六)用人单位当年发生工亡事故(视同工亡)或发生当年工伤职工被鉴定为4级以上丧失劳动能力事故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

(七)参保单位有隐瞒事故真相、提交虚假证据、虚构工伤事故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故意的,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上调一档。

五、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从业人员人数的。

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下列费用,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范围:

(一)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费用;

(二)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的费用;

(三)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依法不需用人单位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七、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意见的规定每年核定一次,经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八、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费率按现行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九、本意见自202111日起施行,原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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