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84000000/2019-29345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0-02-24 16:38:07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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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77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租做法,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是缩短审批时间。针对公租房申请受理中用时较长的环节进行了调整,科学统筹,重新优化,完善办理环节的时间节点安排,使审批事项进一步趋向同步。细则实施后,公租房申请受理到保障资格确认的全流程时限,将由原来三个多月的时间缩长为不超过31个工作日。
二是扩大保障范围。将新就业无房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同时实现阶梯式分级分档保障。向优抚对象、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适当倾斜,增加了受益家庭数量,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三是调整收入审核。通过查询社保、公积金、纳税情况和个人提供的收入金额等数据按就高原则进行推算的方式,使得收入审核更加科学合理。对收入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局可通过现场调查、财产核定等方式即低保低边家庭的审核方式进行复核。
四是改变保障模式。通过提高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发放方式逐步引导保障家庭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以货币补贴保障为主,实物配租主要针对老弱病残等难以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困难的群体。
五是健全退出机制。通过动态管理,主要是保障对象主动申报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年审两种方式。加大惩戒力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对象,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予以清退,失信家庭将记入其信用档案,经提起诉讼的租赁户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待遇。
三、适用对象
具有市区三环线范围内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常住户籍3年(含)以上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毕业五年之内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在我市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注意事项
无。
五、关键词解释
无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资助能力。即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的房产、承租的公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和农村批地建房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优先住房保障对象:是指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满足符合保障条件的第一类申请家庭、有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军转干部、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等家庭的基本住房保障需要。
公益类特定工种:公益类特定工种范围暂定为环卫、公交服务人员、社区就业援助员、交通协管员、行政执法、治安联防、消防聘用人员等。
六、新旧政策差异
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和细化:
一是申请对象:旧政策申请对象主要是具有市区三环线范围内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常住户籍3年(含)以上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新政策申请对象为具有市区三环线范围内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常住户籍3年(含)以上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毕业五年之内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在我市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并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细化了三类人群的申请条件。
二是申请条件:1、旧政策未规定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在我市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条件。新政策中对毕业五年之内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在我市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这两类人群的申请条件做了细致规定。
2、旧政策车辆条件为申请家庭仅能拥有一辆轻型货车或微型面包车(原车购置价7万元以下)。由于车辆审核时很难确定车辆类型,新政策调整为申请家庭仅能拥有一辆车购置价12万元(含)(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以下汽车。
3、旧政策中计划生育条件为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未满14周岁或虽已满14周岁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不得申请公租房。新政策无计划生育条件。
三是申请材料:旧政策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公租房申请表,有关的自证材料以及收入和社保证明、银行流水等共十几种证明材料。
新政策只需申请家庭提供申请表和身份证,其他数据通过部门核验或数据查询实现,大大减少了申请材料数量,基本实现了“一证通办”。
四是申请、审核流程:旧政策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时需要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
新政策为实现“最多跑一次”,取消了地居委会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初审,调整为直接由住房保障部门完成初审,并规定了各部门审核的内容和时限,各审核部门核查申请家庭信息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是申请家庭收入核查方式:旧政策通过申请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保证明及银行流水等资料计算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政策通过查询社保、公积金、纳税情况和个人提供的收入金额等数据按就高原则进行推算,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按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外地户籍且未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详细收入、财产状况凭证的,以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确定为其收入。
六是分类梯度保障:旧政策分类梯度保障分为三类,其中第二类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的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政策放宽了第二类人群的保障条件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低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0%(含)的。并规定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第三类保障家庭可申请第二类标准的租金补贴。
七是租赁补贴标准:为扩大货币补贴保障的受益人群,将旧政策的租赁补贴面积标准、补贴标准以及补贴方式做了调整和优化,新政策提高了补贴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规定了多档补贴标准,补贴方式也调整为按季度发放,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八是年审内容:旧政策年审内容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第一类和第二类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应分别对其收入条件和住房状况进行年度审核。
新政策调整为所有保障家庭每年要进行审核,年审内容为:户籍、车辆、外来人口、就业、社保、公积金、纳税、工商注册资本、住房、收入、婚姻、租金和水电缴纳等条件,根据审核结果调整保障类别。同时,市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年审结果进行实地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年审户数的5%。
七、解读机关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康市民政局等。
政策原文: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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