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00261337XH/2021-72429 | 发布机构 | 古山镇 |
发文时间 | 2020-03-30 16:28:17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关于印发《古山镇网格化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工作片、镇属各部门:
现将《古山镇网格化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永康市古山镇委员会
2020年3月13日
古山镇网格化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为深化基层网格管理,明确网格人员服务管理责任,进一步探索社会治理新模式,发挥村民自治、群防群治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以及《浙江省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责任追究原则
围绕“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实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责任捆绑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责任追究适用范围
专职网格员、网格长(村主职干部)、网格指导员(镇驻村干部)、网格事件经办人员(职能科室事件受理人、事件承办人、科室负责人)、网格工作片领导(工作片长)等。
第三条 责任追究方式
责任的追究种类包括采取组织措施,追究经济责任、党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采取组织措施的方式
1.约谈;
2.通报批评;
3.待岗培训;
4.诫勉谈话;
5.劝(辞)退;
6.列入不宜担任下届村(社区)两委干部人选。
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其中第5条、第6条适用于村主职干部。辞退仅适用于专职网格员。
(二)经济责任的追究方式
专职网格员薪酬按照镇网格员考核办法执行。年底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工作片领导绩效考核奖金不少于总数的30%与专职网格员考核得分(管理多个网格的按各个网格平均分计算)挂钩,按专职网格员得分档次发放。网格事件经办人员的绩效奖金按照镇管理办法执行。
(三)违反党政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责任追究情形
(一)专职网格员的责任追究
1.按照古山镇网格员考核办法考核;
2.日常考核不合格的专职网格员进行约谈、待岗培训、诫勉谈话;
3.连续一个季度考核不合格的专职网格员,由镇政法委进行通报批评;
4.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的专职网格员按照有关程序予以辞退。
5.发生平安扣分事项,且负有责任的,视情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程序予以辞退;
6.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二)网格长的责任追究
1.未保证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在网格工作的,或长期外出一年累计3个月以上致使网格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年度综合考核认定为不称职;
2.对专职网格员反映的问题处置不及时、不处置或不支持专职网格员工作造成后果的;
3.因所在村发生非访、集体访、越级访、缠访、闹访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凡是决策不当或事件处理不当,引发规模性聚集上访的,或因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涉稳问题及其他危害社会安全稳定案(事)件的;
5.凡是发生迟报、隐瞒、漏报重大敏感信息造成工作被动的,对群体性、突发性苗头事件,在初始阶段处置不及时、不得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或火灾等公共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责任的,发生重大舆情或发表不当言论导致不良影响的;
6.组织、煽动、纵容、参与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访、信访举报案件不及时处置,或者对上级调查处理信访案件不协助、不配合,甚至推诿、阻挠、包庇、支持的;
7.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黄赌毒”等违法活动,或者不及时报告、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造成不良影响的;
8.对专职网格员指导督促不力,所在村专职网格员被追究责任三次以上的;
9.发生平安扣分事项,且负有责任的;
10.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三)网格指导员的责任追究
1.所驻村网格内信访重点人员失联的,邪教人员、精神病人、吸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特殊管控人员失控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或火灾等公共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责任的;
2.对网格长指导督促不力,所驻村网格长被追责二次及以上的;
3.对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反映的问题处置不及时、不处置或不支持网格内工作造成后果的;
4.所驻村发生重大问题被镇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
5.所驻村发生重大问题被市级通报批评一次及以上的;
6.发生平安扣分事项,且负有责任的;
7.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四)网格事件经办人员的责任追究
1.对于工作不受理、不交办、不催办、不结案、不统计反馈。情节较轻的,予以约谈;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事件受理人员通报批评,科室负责人约谈;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事件受理人员予以待岗培训或诫勉谈话,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待岗培训或诫勉谈话,聘用人员可以并处劝(辞)退;
2.对于镇综合信息指挥室下达的任务未及时完成并反馈。情节较轻的,对事件承办人予以约谈;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事件承办人通报批评,科室负责人约谈;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事件承办人予以待岗培训或诫勉谈话,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待岗培训或诫勉谈话,聘用人员可以并处劝(辞)退;
3.发生平安扣分事项,且负有责任的;
4.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五)网格工作片领导的责任追究
1.对网格工作不重视、不了解,问题不研究、不分析而影响工作顺利开展的;
2.对专职网格员、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事件经办人员反映的问题处置不及时、不处置或不支持网格内工作造成后果的;
3.被排查出的隐患未按规定落实相应整改措施,发生信访重点人员失联的,邪教人员、精神病人、吸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特殊管控人员失控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或火灾等公共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责任的;
4.迟报、瞒报、漏报重大敏感信息造成工作被动的,对群体性、突发性苗头事件,在初始阶段处置不及时、不得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工作片一年内被市级主管单位约谈三人次及以上,镇约谈四人次及以上的;
6.工作片一年内被金华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一人次及以上,市级通报批评两人次及以上,镇级通报批评三人次及以上的;
7.发生平安扣分事项,且负有责任的;
8.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责任追究酌定情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主动发现错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2.因不可抗力难以履行职责的;
3.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节的。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1.被省、地、市级要求责成处理的;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2.打击、报复、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拒不整改,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整改建议的;
3. 在敏感节点、重要时段、重要区域、重点人员、重点工作等方面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4.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实施
(一)由市委政法委或镇政法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后提出,按干部管理层级实施。工作片长约谈由市组织约谈,网格指导员、网格事件经办人员由镇组织约谈,专职网格员视情由网格长、网格指导员或网格工作片领导组织约谈,网格长直接由网格工作片领导约谈;
(二)责任追究调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除约谈外的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追究人。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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