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MB1849305N/2021-22903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时间: | 2020-05-14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农业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
为有效破解制约粮食生产资金矛盾和融资难题,促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稳定粮食生产,日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联合出台《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调整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措施,特别是贷款银行、额度、期限、利率及财政贴息标准等内容,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入到粮食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贷款银行
为进一步加大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实施力度,从2020年起各地农业银行分支行、邮储银行分支行和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均可按规定组织实施贷款贴息,其他有意愿的银行可向省财政厅提出合作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纳入合作银行范围。
贷款对象
主要是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具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贷款额度和用途
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贷款方式
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等,具体贷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其中: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以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担保机构,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年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8%),为新型粮食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服务。
贷款期限及利率
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
贴息标准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种粮主体按本办法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由省市财政按4%给予贷款贴息,且不超过规模化种粮主体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