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84000000/2020-29323 | 发布机构: | 永康市 | 发文时间: | 2020-06-17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一、 政策出台的背景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等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对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进行了排查,发现我市现行《关于印发永康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107号)所划定的禁养区存在超越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禁限养适用范围的情形,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永康市现行禁限养区划分排查结果
根据我市现行的《关于印发永康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107号),对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所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21项问题进行了逐一排查。我市存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问题,涉及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工业开发区和镇级工业功能分区、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及其他区域等五大类问题。
(二)永康市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情况
根据排查结果,本次永康市禁养区划定做如下调整:
1.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核对并划定杨溪、太平、三渡溪、黄坟、上黄、洪塘坑、南溪、上弄口山塘等饮用水水源禁养区。
2.根据《永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核对并划定32个农村饮用水水源禁养区。
3.根据《方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方岩风景名胜区范围进行调整,根据调整后的范围划定禁养区范围。
4.根据《永康市域城镇规划》,对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工业区块、各镇级工业功能分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进行调整,根据调整后的范围划定禁养区范围。
5.取消华溪、酥溪、李溪、南溪、倪宅溪、烈桥溪、永祥溪、永康江等河流两侧300米以内范围为禁养区(南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
6.取消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及市区通往景区公路两侧200米以内范围为禁养区。
7.取消根据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定划定禁止养殖的区域。
8、作为兜底条款,增加“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从其规定”。
(三)调整后永康市禁养区划定方案
永康市现行禁养区60个,排查发现其中18个禁养区存在超越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禁限养适用范围的情况。本次划分调整,永康市有42个禁养区保持不变,取消禁养区4个,对14个禁养区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禁养区共56个,面积由原禁养区558.76平方公里减少至455.12平方公里,禁养区总数减少4个,面积减少103.64 平方公里。
政策原文: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