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市政府及办公室 >> 政策文件 >> 市府办文件
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0-69832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0-06-18
文号: 永政办发〔2020〕28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0-06-18 10:37 浏览次数:
分享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18日    

 

永康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规范市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工作包括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经市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后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金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对以及因案件源头在永康市,被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确定永康市政府作为应诉责任单位案件的应对。

第三条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负责指导有关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协同市法院做好矛盾化解和案件调解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道、区)、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谁主管(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具体承办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涉及本单位主管事务的应诉工作,并承担相关举证责任。同时,在诉前、诉中、诉后开展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工作。

未经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应诉机制,并将本单位应诉工作、应诉案件情况及时通报市司法局。

经复议后,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作为原行政行为部分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市司法局作为复议部分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

被诉行政行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司法局根据诉讼事项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确定。

第五条  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履行市政府的应诉职责。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准备相关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答辩材料、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交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加盖市政府公章后送交人民法院。

答辩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答辩状代拟稿;

(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事项、代理权限等内容。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下列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一般应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工作人员、律师出庭:

(一)集体土地征收案件;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

(三)国有土地划拨、出让案件;

(四)各类规划调整引起的诉讼案件;

(五)影响较大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案件;

(六)跨村土地、山林等产权纠纷案件;

(七)涉及人身伤亡、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案件;

(八)各类查封、扣押、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案件;

(九)罚没款额20万元以上(含)的行政处罚案件;

(十)涉案当事人10人以上(含)或受害人20人以上(含)的群体性案件;

(十一)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十二)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经市政府复议并作出维持决定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诉讼代理人中至少有一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参加诉讼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诉讼代理人按照授权委托行使下列权限:

(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二)行使诉讼权利;

(三)承认原告变更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四)进行调解、和解;

(五)其他委托事项。

诉讼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及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诉讼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以市政府为被告的应诉通知书(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及时转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在收到应诉通知书或者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两日内制作《法律文书收文审签意见表》,确定应诉事务承办单位、提出办理建议,由司法局负责人审核并交市政府收文,经市主要领导签批后,通知应诉责任单位做好举证答辩、答复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涉诉事项分管条线组织相关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开展应诉工作,明确市政府出庭应诉的相关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应诉事项承办单位做好有关应诉工作,在市政府领导批准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书上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

第十条  重大、复杂、疑难以及败诉风险较高的案件,应诉责任单位应当拟定应对预案逐级上报市政府,预案包括基本案情、败诉风险点、稳控方案、和解方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  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要求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审查并提出建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服从法院裁判的,应诉责任单位应当提出履行裁判的方案,经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十三条  应诉事务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向市人民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应诉事务承办单位提出回复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向人民法院反馈。

第十五条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合理安排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行政应诉工作,并对工作经费、必要装备、车辆使用等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  市政府将各单位行政应诉及行政争议化解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而导致案件败诉的;

(二)因不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导致市政府被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书面通报或者考核扣分的;

(三)未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或者未按规定反馈、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的;

(四)因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的;

(五)对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工作主观上不重视、工作不落实,导致案件败诉的。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