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0-69831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0-07-06 10:34:01 | 文号 | 永政办发〔2020〕31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
《永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5日
永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
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四条 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交通、办公用房、培训等。
第五条 公务交通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和公务交通费用的管理。具体按照《永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永康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永康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永车改〔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办公用房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调整分配、修缮维护等的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报市国资办备案后从简从严安排。
(二)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我市党政机关同级配置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以内控制,即主要负责人应控制在27平方米以内,其他负责人控制在18平方米以内。
(三)企业建造办公用房和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执行。
第七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参加的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一)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以及使用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培训管理。
(二)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以及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专业课程进修、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的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
(三)企业不得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境外培训,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章 业务支出管理
第八条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并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标准进行控制。
(一)商务招待主要是指招商引资、接待客商考察以及组织参加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商务活动。招待主要对象为有业务往来的客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不包含市属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企业负责人出面举办的商务、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人次不得超过3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原则上不得赠送纪念品,确需赠送的,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我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三)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除商务、外事招待中确需业务对接外,原则上招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同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招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在控制人均费用基础上,合理控制招待费用总额。
(四)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和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企业要建立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
(五)企业业务招待费用报销要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或内部食堂收据等)以及招待费用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十条 国内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管理参照我市财政部门发布的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要按照国内差旅管理有关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交通、住宿以及就餐等费用,超标、超支部分由企业负责人自理。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管理参照财政、外事部门发布的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
(三)企业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负责人出国(境)的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国(境)次数和天数。不得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十二条 通信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的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采取限额据实报销。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企业负责人担负的职责和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报销通信费用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400元/年,其他负责人报销通信费用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800元/年。
(二)企业不得以货币形式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第四章 财经纪律管理
第十三条 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支出。
(一)企业不得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严禁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商业预付卡、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得向所属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转嫁各种费用支出。
(三)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应及时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国资办对企业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本办法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集团总部相关人员和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逐级落实监督责任,并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项目合理编制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方面费用预算,并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方面费用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相应扣减当年25%、50%、75%、100%的绩效年薪。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 字体: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