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市政府及办公室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0-70139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0-09-01
文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制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0-09-01 17:07 浏览次数:
分享到: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机制砂行业管理,合法高效利用砂石资源,维护砂石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金政发〔2013〕52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区砂石资源管理意见》(金委办发〔2014〕4号)的要求,我市在2014年出台了《关于印发永康市砂石资源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发〔2014〕57号)和《关于规范全市机制砂生产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永政发〔2014〕91号)两份文件,对全市机制砂经营场所进行规范,通过公开招投标发放机制砂经营权6家(其中1家废标,实际出让5家),期限5年,2019年年底已全部到期。

在机制砂经营生产管理过程中,发现诸多问题不符合原出台文件的规定,例如:原文件规定的临时用地面积不够,砂场超面积经营;扬尘、污水处理等环保问题突出;环保政策收紧,部分砂场无法继续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等。为了更加规范下一轮机制砂场生产经营管理,在吸取上一轮管理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我市出台了该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制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一) 管理范围

该实施意见仅适用全市范围内所有利用外购原料经生产加工形成砂石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管理。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制砂场不适用。
   机制砂场实行划片布点模式,一片一点。根据砂石市场需求,全市共设机制砂经营场所3处:花街镇、西城街道、城西新区行政区域范围设一处(简称西片);芝英镇、古山镇、方岩镇、龙山镇、西溪镇、象珠镇、唐先镇行政区域范围设一处(简称北片);石柱镇、前仓镇、舟山镇、江南街道、东城街道、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设一处(简称东南片)。

2014年政策相比,为进一步集中力量加强管理,将全市布点的6家砂场进一步缩减为3家。

(二) 经营权管理

1、 出让程序。

机制砂场经营权实行公开出让。出让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经市政府同意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让。机制砂经营权的出让期限不得超过5年,出让年限自机制砂场选址经市政府批复同意之日起顺延一个月计算。
    机制砂经营权公开出让结果应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3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签订后10日内缴清出让金;未按时缴纳出让金的视为弃权,没收招投标保证金。

2、生产经营场所确定。

机制砂经营权竞得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确定机制砂生产经营场所拟选址范围,并向选址范围所在镇(街道、区)提出选址申请。机制砂生产经营场所用地面积控制在20000平方米以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城镇建成区、生态红线区和国、省道、铁路沿线100米可视范围,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保护范围和市域干线公路沿线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划规定必须避让的区域。

市砂石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砂石办)牵头组织市生态环境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对机制砂经营权竞得人上报的选址场地进行联合踏勘、选址论证,拟定场地位置、范围等经营权要素。所在镇(街道、区)负责对机制砂经营选址情况进行公示7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市砂石办上报市政府审批。

机制砂经营场地的政策处理工作由所在镇(街道、区)牵头,机制砂经营权竞得人具体参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批办理机制砂经营场地临时用地。

2014年政策相比,将生产经营场所临时用地面积从1万平方米调整至2万平方米;根据现行规定明确应当避让的区域。

3、生产经营条件。

受让人在进行机制砂生产经营前,需具备以下条件:

1)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2)办理生产经营场所用地审批。

3)生产经营场所修建围墙、安装称重地磅,并通过验收。验收程序为:

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完工后,向砂石办提出验收申请。市砂石办牵头组织市生态环境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进行标准化建设的现场考核。现场考核80分以上(含)的,通过初验;现场考核80分以下的,出具整改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

4)完成环评审批手续。

5)取得取水许可,按规定编报水土保护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

6)制砂原料有合法来源。

7)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验收合格,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014年政策相比,增加生产经营场所营业前部门联合验收环节,必须达到80分以上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管理职责

1、资金管理。机制砂经营权出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统一缴入财政专户管理。在出让期限内,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预算,弥补机制砂场所在镇(街道、区)在机制砂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环境保护以及打击非法制砂等工作中的经费不足问题;预算总额不超过当次经营权出让金收入的30%。

2、日常管理。机制砂生产经营权人是机制砂生产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砂场日常管理,切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做好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维护,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进出。

3、属地管理。镇(街道、区)为机制砂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砂石整治工作;协同做好制砂场所的招标选址、土地租用及土地利用等政策处理;机制砂场生产经营的监管;监管机制砂场经营权到期后机器设备及建(构)筑物拆除、地上附着物清理、恢复土地原状等工作;发现并制止各项违法行为等。

镇(街道、区)应按照机制砂规范化生产制度和要求,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制砂场所的实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砂石办。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做到即查即改。对未按要求采取环保措施或设施备而不用等造成环境问题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4、部门管理。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机制砂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通过不定期组织抽查制砂场所,强化督查考核,确保全市机制砂市场的有序运行。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履行机制砂生产经营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其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全市机制砂经营权出让方案,委托组织招投标,机制砂场临时用地审批,扬尘治理监督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环境评估审查,指导和监督机制砂场粉尘防治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砂石场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主体的依法工商登记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案件办理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机制砂场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和检查等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机制砂场水土保持方案和取水许可的审批和监管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涉砂运输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等工作。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砂石运输途中的滴洒冒漏等问题查处。

2014年政策相比,明确经常性管理职责。砂场选址所在地的镇(街道、区)落实砂场的属地管理责任,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制砂场所的实地检查并将结果报市砂石办;在出让期限内,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预算,相关镇(街道、区)安排总额最高不超过所在辖区本次经营权出让金收入的30%,用于出让期限内砂场的管理经费。砂场生产经营主体负主体责任,要向镇(街道、区)缴纳履约保证金。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日常管理。砂石办要不定期抽检,同时与相关镇(街道、区)一起对社会上违章经营制砂的行为经常性打击。

(四)实施时间及其他事项

该意见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康市砂石资源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发〔2014〕57号)和《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机制砂生产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永政发〔2014〕91号)停止执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吕娉娉

联系电话:13515790231、69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