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0-69702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0-09-22 11:11:12 | 文号 | 永政办发〔2020〕49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统称《决定》)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管理重要批示和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切实扛起建设“重要窗口”的使命担当,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法妥善解决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在养野生动物,积极引导野生动物养殖业转型转产,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障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处置原则。坚持依法有序、政府主导、分类施策、合理补偿、科学严谨的原则,实事求是,积极帮扶,做到能转尽转,稳妥做好处置工作。
(三)时间要求。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禁食野生动物的处置工作;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新公布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移交以及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繁育场的变更登记工作;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禁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的转型转产工作。
二、处置对象
我市范围内2020年1月26日前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且还在养的13家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及在养野生动物。
三、处置方式
(一)处置方式。
1.畜禽水生移交类。对《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0号)《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明确的物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做好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畜禽品种和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物种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15号)精神,按程序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收回并注销已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
2.续养转型类。对列入国家、省级药品标准或规范的药用物种,可继续养殖供药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变更、换发,并加强转型后的监管,严禁将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野生动物用于食用。
3.退养补偿类。对属于禁食范围且转为非食用性利用价值较低的物种,可依法申请退养,并按相关标准予以补偿,动物实行统一处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对退养的人工繁育场依法做好许可证件或文书的注销或变更工作。
(二)补偿标准。
结合养殖成本投入、市场价格和我市经济水平,参照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退养物种补偿指导价格制定补偿标准。
(三)资金来源。
补偿资金和野生动物处置费用由市财政保障。
四、补偿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合法处置野生动物承诺书。
(二)制定清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人员对禁食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核查、评估,登记造册,并制定补偿清单。
(三)组织公示。补偿清单及相应的合法许可证件需在人工繁育场所在镇(街道、区)公示5个工作日。
(四)签订协议。公示结束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相关人工繁育场主体签订补偿协议;将无法转型转产的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五)拨付资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审定结果及时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
(六)留档备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将相关处置工作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加强处置工作档案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府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宣传部(网信办)、相关镇(街道)相关负责人组成的永康市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领导小组。
(二)确保依法依规。各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认真细致、扎实稳妥做好各环节工作。资金补偿和野生动物处置全过程公开,严防出现虚报、漏报、乱报、冒领补偿资金等现象;野生动物处置工作要注意人身安全,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执行。
(三)做好托底帮扶。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要制定“一场一册”帮扶方案,尽量发挥人工繁育场原有场地设施、技术设备和人员等作用,妥善做好人工繁育场的转型转产和帮扶工作。对于场地设施适用于家禽家畜和水产养殖的,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技术帮扶和政策支持,引导人工繁育场调整养殖结构。对转为药用野生动物养殖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指导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做好药用标准审核、药品使用监管。转产从事名特优干鲜果、木本粮油、花卉苗木等传统优势产业和林下经济产业,或转产从事家畜家禽养殖、大棚蔬菜种植等的,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加大人工繁育企业信贷纾困力度,落实减免企业贷款利息、降本减负、延长还贷期等措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单位要大力宣传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重大意义,提高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倡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树立健康文明生活理念。做好补偿、转型政策的解释说明,密切关注从业人员面临的困难和诉求,及时化解矛盾。及时掌握舆情动态,积极回应媒体和公众关切,做好敏感信息管控。积极稳妥、平稳有序推进处置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永康市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永康市禁食在养野生动物退养补偿标准
3.需处置的野生动物清单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
永康市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施礼干
副组长:吕明勇 市府办
陈振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 员:陈馨泽 市委宣传部
程凤飞 市财政局
应 明 市农业农村局
吕华忠 市市场监管局
李建成 市公安局
应焕堂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徐 彬 花街镇政府
徐灵飞 前仓镇政府
朱晓军 古山镇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振祥兼任办公室主任、应焕堂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陈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姚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纯(市财政局)、王有海(市农业农村局)、楼泽峰(花街镇政府)、颜灿航(前仓镇政府)、吕爱民(古山镇政府)任办公室成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拟定处置工作方案,做好禁食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的现场核查、登记造册、补偿清单制定等工作。
宣传部(网信办)部门做好野生动物处置的舆论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治安事件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补偿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监管,配合做好禁食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的现场核查、登记造册、补偿清单制定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做好移交的水生动物和畜禽的接收管理工作,协助做好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市场执法监管,防范禁食野生动物在处置过程中流入市场。
相关镇(街道)落实处置补偿具体责任,及时协调解决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人工繁育场解决实际困难,配合做好禁食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的现场核查、登记造册、补偿清单制定等工作。
附件2
永康市禁食在养野生动物退养补偿标准
序号 | 物种名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蓝孔雀成体 | 930元/只 | 按只补偿 |
2 | 蓝孔雀幼体 | 400元/只 | 按只补偿 |
3 | 蓝孔雀蛋 | 60元/枚 | 按枚补偿 |
4 | 王锦蛇 | 110元/斤 | 按斤补偿 |
5 | 滑鼠蛇 | 110元/斤 | 按斤补偿 |
备注:蛇类死体(冻体)价值按活体价值的50%计算。 |
附件3
需处置的野生动物清单
序号 | 养殖场名称 | 野生动物名称 | ||
畜禽水生 移交类 | 续养转型类 | 退养补偿类 | ||
1 | 永康市唐先镇双晟家庭农场 | 梅花鹿 | ||
2 | 永康市捷鹿养殖场 | 梅花鹿 | ||
3 | 永康市田氏养殖场 | 黑斑蛙 | ||
4 | 永康市有理家庭农场 | 黑斑蛙 | ||
5 | 永康市方岩豪达石蛙养殖场 | 棘胸蛙 | ||
6 | 永康市象珠镇陈林石蛙养殖场 | 棘胸蛙 | ||
7 | 永康市龙山镇陈元家庭农场 | 黄缘闭壳龟 | ||
8 | 永康市石柱黄缘养殖场 | 黄缘闭壳龟 | ||
9 | 永康市舟山名豪养殖场 | 黄缘闭壳龟 | ||
10 | 永康市李溪养殖场 | 黄缘闭壳龟 | ||
11 | 永康市胡记蛇类养殖场 | 乌梢蛇、银环蛇、蕲蛇(五步蛇)、蝮蛇(短尾蝮)、眼镜蛇、赤链蛇等 | 王锦蛇、滑鼠蛇等 | |
12 | 永康市德胜养蛇场 | 乌梢蛇、银环蛇、蕲蛇(五步蛇)、蝮蛇(短尾蝮)、眼镜蛇、赤链蛇等 | 王锦蛇、滑鼠蛇等 | |
13 | 永康市林森孔雀养殖场 | 蓝孔雀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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