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决策预公开 >> 征求意见
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1-72924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1-01-27
文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关于调整镇村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限额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1-01-27 15:10 浏览次数:
分享到: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16号令)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调整镇村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限额的通知》。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k.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永康市金城路21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6404室,邮编:321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609083549@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25日。

     联系人:朱依帆            联系电话:0579-87101605
                                                                                                                     
                     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127

关于调整镇村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限额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16号令)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乡镇(部门)和村集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活动调整招投标相关限额如下:

一、镇(街道、区)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限额调整为:

1.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第五条限额(施工400万元、主要设备和货物200万元、服务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

2.1款限额之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分散采购县级限额(工程类60万元、货物和服务类30万元)之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进镇(街道、区)平台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3.第2款限额之下、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鼓励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竞争性采购,也可采用年度招标建库方式采购。特殊项目年度招标中标单位不能承担的,经镇(街道、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可不招标,但需符合内控制度要求。年度中标单位在规定服务年限内服务优良,经镇(街道、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最多可依照合同续约一次,且不得提高续约价格。

4.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直接发包

机关部门、使用财政预算的事业单位投资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建立平台参照执行。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限额调整为:

1.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第五条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进镇级平台公开招投标

2.第1款限额之下、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之上的工程项目,进入镇级平台依《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镇(街道、区)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25号)文件执行竞争性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之下、10万元之上的工程项目,可以在镇年度库中确定合作方,也可向镇招标办备案后参照上一款进行单独采购。其中属于小额简易工程的,在镇招标办初审确认并经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后,可以采用简易比选方式向工匠发包。

4.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可直接发包。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报镇(街道、区)招标办备案。

文中数额,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造价审价咨询服务、全过程咨询服务参照服务类限额执行;EPC总承包参照施工的限额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镇(街道、区)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25号)第六、七、八条内容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