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1-72924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时间: | 2021-01-27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16号令)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调整镇村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限额的通知》。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k.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永康市金城路21号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6404室,邮编:321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609083549@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5日。
联系人:朱依帆 联系电话:0579-87101605
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27日
关于调整镇村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限额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16号令)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乡镇(部门)和村集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活动调整招投标相关限额如下:
一、镇(街道、区)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限额调整为:
1.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第五条限额(施工400万元、主要设备和货物200万元、服务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
2.第1款限额之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分散采购县级限额(工程类60万元、货物和服务类30万元)之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进镇(街道、区)平台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3.第2款限额之下、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鼓励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竞争性采购,也可采用年度招标建库方式采购。特殊项目年度招标中标单位不能承担的,经镇(街道、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可不招标,但需符合内控制度要求。年度中标单位在规定服务年限内服务优良,经镇(街道、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最多可依照合同续约一次,且不得提高续约价格。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直接发包。
机关部门、使用财政预算的事业单位投资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建立平台参照执行。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限额调整为:
1.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第五条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进镇级平台公开招投标。
2.第1款限额之下、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之上的工程项目,进入镇级平台依《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镇(街道、区)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25号)文件执行竞争性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之下、10万元之上的工程项目,可以在镇年度库中确定合作方,也可向镇招标办备案后参照上一款进行单独采购。其中属于小额简易工程的,在镇招标办初审确认并经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后,可以采用简易比选方式向工匠发包。
4.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可直接发包。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报镇(街道、区)招标办备案。
文中数额,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造价审价咨询服务、全过程咨询服务参照服务类限额执行;EPC总承包参照施工的限额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镇(街道、区)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25号)第六、七、八条内容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