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1-81328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1-10-11 16:18:42 | 文号 | 永政办发〔2021〕16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扭转我市水土流失率居高不下、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水土保持工作责任
市水务局要发挥市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用,做好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牵头抓总、统筹推进。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要积极配合落实各类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审批、监管、验收制度,依法查处水土保持“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各镇(街道、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辖区内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及时报送市水务局并协助核查整改;要督促落实项目业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健全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一)完善巡查发现制度。各镇(街道、区)加强对辖区内水土保持巡查工作。巡查中发现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在当日将情况连同现场照片通过浙政钉等有效途径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在接到举报后于1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完善闭环处置制度。完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处置发现、处置、整改、反馈闭环管理制度。发现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及时提交市水务局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市水务局3个工作日内移交市综合执法局查处。市综合执法局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市水务局。
(三)完善通报督查制度。市水土保持委员会要建立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周检查、月分析、季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对水土保持工作落后的镇(街道、区)开展约谈。
三、加强水土保持培训宣传
市水务局要定期开展全市水土保持培训,提高水土保持监管队伍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水土保持监管水平。深入推进水土保持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工地、进田头等“六进”活动,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重要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宣传效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良好氛围。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字体: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