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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1-81336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1-10-11
文号: 永政办发〔2021〕28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版)的通知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1-10-11 17: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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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永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15

    (此件公开发布)

永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2021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衔接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2.1.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2   现场应急指挥部

2.1.3   现场应急工作组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工作线路分析

3.2  信息收集和研判

3.2.1  信息收集

3.2.2  信息研判与会商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3.3.2  预警启动条件

3.3.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3.3.4  预警行动

3.3.5  预警解除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3.4.1  信息报告程序

3.4.2  信息通报程序

3.4.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3.5  事态研判

3.6  应急监测

3.6.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3.6.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3.7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7.1  明确排查对象

3.7.2  切断污染源

3.8  应急处置

3.8.1  响应分级

3.8.2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3.8.3  供水安全保障

3.9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3.10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11  响应终止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4.2  事件调查

4.2.1  事件调查内容

4.2.2  事故分析

4.2.3  事故处理

4.3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4.4  善后处理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应急资源保障

5.4  经费保障

5.5  其他保障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解释权属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6.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处置工作,《永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于20183月发布。鉴于我市千吨万人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变化,以及《永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2018)》中水污染风险评估、事故后的污染治理等方面内容需进一步细化,特对《永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8版)》进行修订,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等技术规范。

1.3  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永康市域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杨溪水库、太平水库、洪塘坑水库、三渡溪水库、黄坟水库、上黄水库、珠坑水库、源口水库。

①杨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杨溪水库总库容6453m3,是以灌溉、供水为主,结合防汛发电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库。水库水以提水方式通过管线接入南山水厂、芝英水厂,经过滤、消毒等一系列措施处理后,通过管线接入供水管网。日供水规模22万吨,受益人口40万人。取水口地理坐标:120°8'38.674"E28°53'19.496"N。保护区总面积124.82 km2:其中一级保护区水域面积3.72 km2,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7.05 km2,二级保护区面积114.05 km2

②太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太平水库总库容4173m3,是一座以灌溉为主,结合防洪、供水、发电、养鱼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库。水库水以自流方式通过管线接入桥下水厂,经过滤、消毒等一系列措施处理后,通过管线接入供水管网。日供水规模3.75万吨,受益人口8万人。取水口地理坐标:120°10'46.905"E29°1'52.027"N。保护区总面积78.65 km2:其中一级保护区水域面积3.34 km2,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2.54 km2,二级保护区面积72.77 km2

③洪塘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洪塘坑水库总库容522.8m3,是一座以灌溉为主,结合防洪、发电、养鱼、供水综合利用的小(一)型水库。水库水以自流方式通过管线接入洪塘坑水厂,经过滤、消毒等一系列措施处理后,通过管线接入供水管网。日供水规模2万吨,受益人口2万人。取水口地理坐标:120°13'32.038"E28°59'49.752"N。保护区总面积18.65 km2:其中一级保护区水域面积0.41 km2,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1.06 km2,二级保护区面积6.45 km2

④三渡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三渡溪水库总库容1091m3,是一座灌溉为主,兼顾防洪、发电、供水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库。水库水以自流方式通过管线接入象珠水厂,经过滤、消毒等一系列措施处理后,通过管线接入供水管网。日供水规模2.5万吨,受益人口6万人。取水口地理坐标:120°4'22.338"E29°1'49.912"N。保护区总面积22.88 km2,其中一级保护区水域面积0.51 km2,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1.64 km2,二级保护区面积20.73 km2

⑤黄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黄坟水库总库容979m3,是一座以供水、灌溉为主,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小(一)水库。水库水以自流方式通过管线接入黄坟水厂,经过滤、消毒等一系列措施处理后,通过管线接入供水管网。日供水规模1.08万吨,受益人口2万人。取水口地理坐标:120°2'17.706"E28°59'42.893"N。保护区总面积31.30 km2:其中一级保护区水域面积0.21 km2,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1.21 km2,二级保护区面积29.88 km2

⑥上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上黄水库总库容525m3,是一座灌溉为主,结合防洪、发电、养鱼、供水综合利用的小(一)型水库。水库水以自流方式通过管线接入上黄水厂,经过滤、消毒等一系列措施处理后,通过管线接入供水管网。日供水规模1.25万吨,受益人口1万人。取水口地理坐标:120°0'10.614"E28°57'15.645"N。保护区总面积6.4292 km2:其中一级保护区水域面积0.5183 km2,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1.3945 km2,二级水域面积0.0676 km2,二级陆域范围面积4.4588 km2

⑦珠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珠坑水库总库容304m3,为小(一)型水库。水库水通过管线接入珠坑水厂。日供水规模2万吨,受益人口4万人。取水口地理坐标:120°0213.08E28°4815.09N。保护区总面积10.61 km2:其中一级保护区水域面积0.13 km2,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5.37 km2,二级保护区面积5.11 km2

⑧源口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源口水库总库容152.5m3,是一座以灌溉为主,结合供水、发电、防洪的小(一)型水库。日供水规模0.15万吨,受益人口0.5万人。取水口地理坐标:120°1031E28°4944N。保护区总面积5.96km2:其中一级保护区水域面积0.16km2

2)突发环境事件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以下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应急响应:

①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尾矿库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辆倾覆、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导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风险事件。

②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③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源保护区,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内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质污染的事件。

④水华灾害事件。

⑤其他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市政府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平行联动,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

本预案依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要求,在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级同类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的情况。

本预案注重与当地政府和部门预案之间的衔接,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永康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相互衔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

本预案重点加强与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预案做好相互衔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明确责任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

1.5  工作原则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联动;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开展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健全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实行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管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合作的响应机制。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启动对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确保管理有序,组织得当,应急合理,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联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在应急时快速响应。加强各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水源地环境污染特点,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坚持“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加强污染源信息、水资源信息、环境状况信息、应急处置信息的及时共享,确保各类信息统一融合,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强政府对人力资源,应急储备、救助资源等保障力度,加强政府对应急处置、防灾减灾的经费投入,确保应急处置及后续工作稳步推进。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永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永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三级体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求,还包括可能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如上级或周边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应急咨询或支援机构。

2.1.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永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1)市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

 员: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通讯营运单位等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区)分管领导。

市应急指挥部在市生态环境分局下设办公室,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街道、区)在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当地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单位)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及控制、处理排污单位。

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①掌握有关事态变化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研究确定具体应急方案、措施,并确定其他重要事项。

②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排险、减害、救助工作。负责市际之间污染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③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制定、修订《永康市集中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年预警级别和事件等级建议;按规定报告和通报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视情况上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控制污染源对水质的影响,并在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水质报告;对由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出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 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处罚;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收集分析各界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媒体活动进行管理、指导。

3)市发改局:参与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办理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重点项目和预警、预测工程的立项审批。

4)市公安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110指挥中心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群众转移安置、事故善后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将污染事件监测和预警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能力建设;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8)市建设局: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负责因建设工地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其他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9)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并协助做好水域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市水务局:组织规划备用水源地必要的取水和应急供水能力建设,督促自来水企业采用特殊的自来水处理措施,如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确保饮用水安全;负责组织协调在供水领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具体的应急供水保障及事后用水恢复工作。

11)市农业农村局: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损害评估。

12)市商务局: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及时组织企业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市场供应。

13)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协调电力、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电力、通信等相关保障工作。

14)市卫健局:负责集中式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的卫生监督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监测、防疫工作,并及时为地方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参与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涉及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及时为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120急救中心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

1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规范市场秩序,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生产流通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16)市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现有市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参与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督促指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工作;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17)市气象局: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负责卫星遥感分析和气象情况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18)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应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中的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19)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线路拉闸断电。

20)通讯运营机构:负责协调环境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21)各镇(街道、区):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及时开展辖区内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1.2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市应急指挥部通过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指导要求,统筹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反馈现场处置情况。

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调度人员、设备、物质等,组建现场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具体工作。

2)按照应急监测预案组织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和评估工作;协调各级应急力量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3)指挥现场应急工作组开展具体行动。负责医疗救护指挥工作;负责对中毒、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组织工作;负责指挥事故的报警、情况通报、事故处理工作;负责指挥抢修、水源恢复救援物资的供应调配工作;负责对事故后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调道路人员紧急撤离的安全疏散工作。保证人员的安全撤离;负责备用水源的启用工作;负责被污染水源的恢复工作。

4)代表指挥部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

5)负责受影响区域群众安抚工作。

2.1.3  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应急专家组8个工作小组组成。

1)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配合工作。

职责:会同应急专家组,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实施处理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恢复环境质量,对生态环境破坏及时修复;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侦查工作;跟踪污染动态,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疏导群众,组织对事件现场处理处置。负责消防灭火以及抢险处置工作。组织对化学品运输车辆、船只泄漏事件的调查、处理处置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处置工作。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

2)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小组由市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组长,各监测站工作人员担任组员。

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现场应急监测方 案,辅助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化验工作,监测数据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分析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污染等随时间的变化趋势;根据检测结果,会同应急专家组综合分析、预测、预报事件的发展和变化趋势。

3)医疗救援组

由市卫健局指定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抽调疾控中心与各医疗单位相关业务人员担任成员。

职责: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污染受害人群的现场救治与合理安排污染受害人群至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开展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

4)应急保障组

由市经信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分局、 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供电公司等单位。

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物资,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负责事件下游相关水厂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供水辖区内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5)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生态环境分局等。

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维稳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主要包括事发地镇(街道、 区)等。

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调查评估组

由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事发地的镇(街道、区)等。

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一般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形成总结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存档。

8)应急专家组

由生态环境、卫生、安全、水务、供水、农业等有关专家组成,建立咨询专家库,由现场应急指挥组从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人员, 成立环境应急专家组。

职责:指导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根据全市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结合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性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警报设立与解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工作组进行现场处理处置。指导水源地水体污染程度的事后评估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工作线路分析

根据生态环境部201832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参考以下应急响应工作线路。

 

 

 

 

 

 

 

 

 

 

 

 

 

3-1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路线

 

3.2  信息收集和研判

3.2.1  信息收集

本预案明确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主要为应急指挥部中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信息收集范围与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保持一致。

信息来源、信息收集范围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市政府、生态环境、建设、水务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市生态环境分局通过电话、网络、投诉举报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过流域、水源地、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检查、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的水质异常信息;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的异常排放信息。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水源地周边或上游造成影响的信息;负责地质灾害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收集因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水源地周边或上游造成影响的信息。

5)市卫健局负责收集因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引发的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信息。

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饮用水源地周边或上游畜禽死亡等突发事件信息。

7)市气象局负责收集灾害气候引发的异常气象信息。

8)市公安局负责收集110接警电话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9)各水环境风险源企业应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负责通过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风险评估收集预警信息,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防患于未然。预测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水质异常数据、起始时间地点、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紧急程度、级别判定、发展态势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2.2  信息研判与会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核实和研判的责任单位为市应急组织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以及应急专家组,信息研判的程序和方法等具体内容如下: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信息研判和会商。

2)第一时间对获取的信息,核实真实性。

3)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监测或补充调查,核实信息的准确性,收集更全面、更权威的资料信息,同步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4)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信息进行预判分析后,及时上报市政府。接到信息报告的市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和影响程度,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将相关信息逐级上报。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与金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分级相互衔接,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将预警等级简化为红色(Ⅰ级预警)和橙色(Ⅱ级预警)两级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和解除。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措施。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Ⅱ级)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影响取水时,为红色(Ⅰ级)预警。

3.3.2  预警启动条件

1)Ⅱ级橙色预警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准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暴雨等可能引发面源污染物的极端天气或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

②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外水质异常,尚未影响到水源保护区调查范围。

③其他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尚未达到红色预警,但有必要启动橙色预警的情景。

2)Ⅰ级红色预警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③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④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监控断面理化指标异常:

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⑤其他应急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红色预警的情景。

3.3.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1)发布预警

①预警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市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橙色预警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

红色预警经金华市政府批准,由金华市应急指挥部发布。

②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及时进行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预警信息内容: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市水源地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③预警信息调整及更新

市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2)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或降级。

3.3.4  预警行动

1)发布预警后,市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②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④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⑤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⑥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⑦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⑧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当发布红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根据预警级别,针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④调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⑤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5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应坚持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做到即到即报,及时核实、加强研判,随时续报,决不允许迟报、谎报、瞒报、错报和漏报。

3.4.1  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报告。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2)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金华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金华市政府主管部门先于永康市政府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永康市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市应急组织指挥部报告。

3.4.2  信息通报程序

经核实,对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并通报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成员单位。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通报。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应当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较大、重大、特重大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内向市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在1小时内通知下游地区采取必要措施,减小受害范围。

3.4.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通报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是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立即上报;采用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口头上报,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5  事态研判

事态快速研判是控制事件发展的保障,预警发布同时,组建应急专家组应迅速对发生地点时间,污染物数量和面积、应急监测数据等事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制定不同事件类型(如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或是水华灾害引发的事故、自然灾害)状况下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的评估。

3.6  应急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水域环境实时的应急监测;城市供水水质的应急监测由市生态环境分局等负责,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质量实时的应急监测。

3.6.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实施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6.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及《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环办监测函〔2020543号)规定,在第一时间结合污染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包括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布设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现场采样、现场与实验室分析、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数据整理分析、监测过程总结等内容的监测方案,安排采样专业人员采样,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通常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影响范围进行监测,结合扩散规律分析变化趋势及可能的危害,形成监测报告,并安排人员对应急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应急监测档案。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以下7点内容:

1)监测范围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监测范围为8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杨溪水库、太平水库、洪塘坑水库、三渡溪水库、黄坟水库、上黄水库、珠坑水库、源口水库,包括水域及陆域在内。

2)布点和频次

①采样布点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 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 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以事故发生地位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监测布点应涵盖在各出水口、中心区、滞流区、居民聚集区、饮用水取水口等重点区域,同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事故发生地位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监测布点应涵盖在各出水口、中心区、滞流区、居民聚集区、饮用水取水口等重点区域,同时,应对流动源、非点源排放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采样频次

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监测频次可设置为事故发生时1/时,事故结束2/天。

3)现场采样

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 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 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

突发环境事件由于其发生的突然性、形式的多样性、成分的复杂性决定了应急监测项目往往一时难以确定,此时应通过多种途径尽快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①已知污染物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项目的确定。根据已知污染物确定主要监测项目,同时应考虑该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危化品车辆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通过对有关人员(如货主、驾驶员、押运员等)的询问以及运送危化品或危险废物的外包装、准运证、押运证、上岗证、驾驶证、车号等信息,调查运输危化品的名称、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同时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鉴定和确认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②未知污染物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项目的确定。通过污染事故现场的一些特征,如气味、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颜色及对周围环境、作物的影响等,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如发生人员中毒事故,可根据中毒反应的特殊症状,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利用水质自动监测站等现有的仪器设备的监测,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通过现场采样分析,包括采样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利用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现场快速分析手段,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通过采集样品,包括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送实验室分析后,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5)分析方法

根据前期所列监测项目,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以快速获取信息,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情况。不能在现场监测的项目,进行采样后送至实验室进行监测;必要时,备份现场监测的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分析方法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中推荐方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所列分析方法。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

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

应急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应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将监测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给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现场指挥部终止应急处置命令,形成监测结论总结报告,报应急现场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

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7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7.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涉重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7.2  切断污染源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非点源突发事件,由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通过停止施放、闸坝拦截、收集、转移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及收集。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3.8  应急处置

3.8.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较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一般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③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Ⅱ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Ⅰ级响应(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金华市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实施先期处置。

3.8.2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1所示。

1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推荐技术

浊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色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

活性炭吸附;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嗅味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活性炭吸附;

氟化物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

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

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氨氮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

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铁、锰

锰砂;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

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挥发性有机物

生物活性炭吸附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

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有机化合物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细菌和病毒

过滤(部分去除);

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线消毒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氧化法:高锰酸钾;

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藻类及藻毒素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

微滤法;气浮法;

臭氧氧化法

3.8.3  供水安全保障

我市共建有涉及供水能力1万立方/日以上规模水厂8座,供水情况见表2

2  永康市供水现状情况表

水厂名称

水源地

供水范围

供水能力

(万立方/日)

南山水厂

杨溪水库、北部

水库联网工程

东城、西城、江南街道、经济

开发区、城西新区

20.0

芝英水厂

杨溪水库

芝英镇、经济开发区

2.0

桥下水厂

太平水库

龙山镇、古山镇、方岩镇

3.75

象珠水厂

三渡溪水库

象珠镇、唐先镇

2.5

黄坟水厂

黄坟水库

东城街道、西城街道

1.08

上黄水厂

上黄水库

西城街道、花街镇

1.25

珠坑水厂

珠坑水库

前仓镇、石柱镇

2.0

洪塘坑水厂

洪塘坑水库

西溪镇、龙山镇

2.0

其中,太平水库为县级应急备用水源地。

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可由应急保障组负责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与供水单位联络,指挥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启用备用水源地,具体参照《永康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3.9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大部分依托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企业现有应急物资,事故发生时应急指挥部通过合理调配附近成员单位以及企业应急物资进行事故应急处理。

现场应急工作组会同当地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先期处置物质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明确运输通道、方式和使用方法,按照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清单应当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及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规定应急物资装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措施,保证其有效性,以利于在紧急状态下使用。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事故应急池、分流沟、前置库等。

3.10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11  响应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威胁已解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作为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①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②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②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2)应急终止程序

①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②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③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有关指示和现场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  后期工作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由市政府牵头组成的善后处置组研究制定善后污染防控内容和工作要点,根据不同污染类型,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并组织对事件起因调查,开展损害评估和理赔等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当污染源和污染水体得到有效控制后,事故现场及附近的道路、水源都有可能受到严重污染,若不及时进行防控,污染会迅速蔓延,造成更大危害。还必须事故发生地做好污染防控工作:

1)油品、化学品污染环境净化和消洗

油品、化学品能重新利用的则应回收再利用;不能重新利用的,可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农药等毒性物质尽可能交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的单位净化处置。

化学消毒法,把消防毒剂水溶液装于消防车水罐,经消防泵加压后,通过水带、水枪以开花或喷雾水流喷洒。

物理消毒法,即用吸附垫、活性炭等具有吸附能力的物质,吸附回收后转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也可用喷射雾状水进行稀释降毒。

受污染水体抽吸进入用活性炭设施净化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处理站,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2)被油品化学品污染的河道或水库岸线

污染产生的死鱼、动物等打捞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远离住房、道路、水源、农田、电线等僻静和地势高的合适地点消毒填埋处理;

洒消油剂或吸附剂进行消除;

使用刷子或吸尘器除去一些颗粒性污染物,或使用简单工具收集被污染沙石至容器内,按危险固废处置。

3)被污染的土壤

使用简单工具将表层剥离装入容器,并委托危险废物处理的有资质单位净化处置;

若环境不允许挖掘或清除大量土壤时,可使用物力、化学或生物方法消除,如对地表干封闭处理、地下水位高的地方使用注水法使水位上升,收集从地表溢出的水、让土壤保持休闲或通过翻耕促进蒸发的自然降解法。

4)动物疫病污染源

在保护区外消毒深埋死畜,粪便一律焚烧;

若为普通病畜粪便,可在保护区外堆肥发酵,高温无害化处理。

污染的地面、圈舍、用具应彻底消毒,可用10%火碱水、20%漂白粉或0.1升汞水消毒,第二天再消毒一次;

如为烈性传染病,可每间隔1小时消毒一次,连续消毒3次。

污染的土层表面,应铲出15厘米,再换上新土,避免重复感染。污染的土层消毒处理。

5)水藻爆发污染

藻类捕捞后运送到保护区外指定场所堆放,并采用沼气发生池、搅拌发酵、除臭分解等无害化处理手段,使之成为可利用的能源或有机肥料。

采用生物技术的方法:

①生物过滤技术:双壳软体动物、甲壳类浮游动物、及大型滤食性鱼类可取到过滤器作用,螺蚌等贝壳类动物和大量的底栖动物,消耗着大量剩下和留下来的枝叶、残体、尸体和排泄物,将水中浮游藻类和悬浮污染物进行生物过滤使水质变清。

②生物操纵技术:操纵促进植食性鱼类(专门吃浮游生物的)生长,如鲢鱼、鳙鱼等,降低藻类生物量。

6)参与现场应急的人员及工具

装备人员洗消。为减少污染的扩大、杜绝二次污染,在处置过程中,要对警戒区作业人员、器材装备、进行彻底的洗消,消除化危品对人体和器材装备的侵害,脱去所有个人防护用品,及时用肥皂、洗洁精等清洗皮肤、毛发,避免有害物质被人体吸收;洗消后仍要通过一次检测,不合格者要返回重新洗消。洗消必须在出口处设置的洗消间或洗消帐篷内进行,洗消液要集中回收,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所有一次性的个人防护用品集中收集装入塑料袋或容器内按危险固体废物处置,其他防护用品和救援工具则应清洗后晾干保存。

4.2  事件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2.1  事件调查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事故部门;

2)事故发生点经过、初步原因、事故损失情况;

3)事故现场人员情况、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受影响人群范围、数量,受影响时长;

5)事故影响范围,经济损失;

6)人证、物证、旁证,了解事故前的情况、事故中的变化和事故后的状况。

7)其他有关内容。

4.2.2  事故分析

事故现场调查完后应依据事故调查内容对事故进行分析。通过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

事故分析的步骤和要求:

1)整理和阅读有关调查材料。

2)分析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行为、状态和环境影响等。

3)采用适当的事故分析方法确定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进行责任分析。

4)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确定直接和间接责任者。

4.2.3  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分析后,应由事故调查部门编写事故报告(通报),进行事故处理。

2)事故报告(通报)内容应包括:

①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部门名称、发生事故的日期、类别、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等;

②事故经过;

③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④事故责任分析,包括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

⑤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⑥事故纠正与预防的措施、建议。对涉及相关方的事故,应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⑦其它材料(包括影像资料、技术鉴定报告和图表资料)。

3)事故发生部门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报告(通报)中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结合部门情况编制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整改工作。事故调查部门负责检查、验证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编制《永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整改措施跟踪验证报告》。

4)当事故的应急处置中出现应急能力不足、应急措施不到位等影响应急效果的情况时,应急责任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体系。完善本预案应急响应流程。

5)事故发生后,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核验。

4.3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同步组织开展环境损害现场调查与监测,初步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程序开展信息获取、损害确定、损害量化等工作,判定是否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及编写评估报告。初步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填报损害评估简表。

评估工作完成后,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核,并于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修改完善报送市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初步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针对涉及面广、损害程度深、因果关系复杂、取证过程漫长等情况特别复杂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可以再延长30个工作日。

4.4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及应急保障组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1)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监管的建议。

2)各部门应当做好安民、安抚、理赔工作,相应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赔付等工作。

3)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市生态环境分局继续跟踪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卫生健康局配合做好饮用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电信运营各单位要将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列入重要通信用户,保障应急通信。

5.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统计应急队伍人员姓名、联系方式、专业、职务和职责等信息;制定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办法和协作方式,制定应急培训和演练方案,组织应急队伍对事故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的使用、应急监测布点方法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理方法等培训和演练,确保事发应急队伍快速应对。

5.3  应急资源保障

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能力。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常备应急抢险物资。

5.4  经费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财政应当对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给予有力支持,为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5  其他保障

建立物资运输、运输设备设施、医疗卫生救助、治安和社会动员等任务联动保障机制,建立相关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运输工具、物资设备设施等物资台账,明确保障方式、办法及具体要求,以确保事发各项保障及时到位,发挥应有的作用。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的组织应急实战演练由市政府牵头,由市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组成,共同参与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部门间应急联动、协作。

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导则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永康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永政办发〔2018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