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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1-81381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1-10-12
文号: 永政发〔2021〕73号 主题分类: 旅游、服务业,文物,体育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旅游全域化与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1-10-12 10:1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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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市委打造世界五金之都,品质活力永康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旅游全域化与体育产业发展,推动重点项目建设,提升文化、旅游、体育发展水平,经市十七届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强化资金用地要素保障

(一)每年安排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旅游全域化与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加强文化、旅游、体育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培育品牌体育赛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宣传文化、旅游、体育整体形象,开拓省内外市场,强化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和对文化、旅游、体育企业的补助奖励等。每年保障旅游营销推广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宣传推广。

(二)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文化、旅游、体育用地布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加大对文化、旅游、体育新增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市政府计划的文化、旅游、体育项目,要优先安排用地。

(三)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实施产业化经营,发展乡村旅游。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文化、旅游、体育场所。

(四)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套文化、体育场所政策。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施标准》等规范有关配套建设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要求,并实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

二、支持品牌创建

(五)对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3A4A5A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对被评定为省2A级、3A级景区村庄的,分别给予8万元、15万元的奖励,创建后升级的按等级差额奖励。

(六)对新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新评定为白金五星的五星级旅游饭店再奖励20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绿色饭店银叶级、金叶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银鼎级、金鼎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首次获得银桂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七)被新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八)对获得国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立、国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或国家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立的除A级景区之外的其他荣誉称号的,奖励40万元;获得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立、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或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立的其他荣誉称号的,奖励20万元。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被评为不同级别多个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一个奖励;同一级别的奖励只享受一次。

(九)对新认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国家级体育旅游精品景区、国家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体育旅游精品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优秀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金华市体育产业(运动休闲)基地、金华市体育产业(运动休闲)示范基地、金华市体育+特色村(居)项目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对新建、改建,并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评定,达到国家A2A3A级旅游厕所标准的,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创建后升级的按等级差额奖励。

(十一)对创建国家体育产业园、国家运动休闲小镇、省旅游风情小镇、省运动休闲小镇、省A级景区镇的,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可将创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十二)支持培育重大体育赛事,对本市企业举办国际性、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另行商议奖补政策。

(十三)文化旅游体育类企业工作创新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肯定,召开现场会,并在全行业推广的,给予奖励20万元。

(十四)鼓励支持诗画浙江·百县千碗”——永康十大碗发展和推广。对被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布为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万元、8万元、10万元补助,升级后按差额进行补助。鼓励支持优质旅游创建企业研发推广永康十大碗特色餐饮,培育永康十大碗示范店,每三年评选永康十大碗优秀示范店(不超过十家),对获评的优秀示范店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对推广销售十大碗进驻一、二线城市的,另行商议奖补政策。

(十五)鼓励民宿发展。对将农村民房进行改建,证照齐全的民宿,以村为单位,以房间数50个(含)以上为基数,给予村集体0.25万元/间补助,对房间数新增并未享受奖励的,验收合格后,享受以上同等补助;有条件的镇(街道、区)可同比进行相应的补助。村集体成立管理公司,经营满1年以上,考核合格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助。对被评定为省级白金宿、金宿、银宿的经营户,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提档升级的等级民宿,实行级差奖励。有关民宿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三、支持项目建设

(十六)支持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开发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旅游、体育项目经核准或备案的新建或改造提升类项目(不含民宿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营的,根据相关部门认定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财务投资报告,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值)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投资额在2亿元(含)以上,另行商议奖补政策。

(十七)鼓励在革命老区投资建设红色旅游景区。该景区被评为地市级以上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称号,且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审计结算价计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的补助,单个景区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支持培育工业旅游新业态,给予首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旅游设施投资额(按照审计结算价计算,不含土地价值和固定资产)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对验收符合浙江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五星、四星级房车旅游服务区标准的房车基地,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给予实际投资额(按照审计结算价计算)1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市场拓展

(二十)支持旅行社组团和地接。鼓励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10人及以上)到永康旅游,入住我市星级饭店、品质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年组团量达到200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10元;达到500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15元;达到1000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20元。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到永康旅游满足上述条件并参观一个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年组团量达到200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15元;达到500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20元;达到1000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25元。单个旅行社获得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组团只奖励一次。鼓励地接做强做大,当年组团地接达到50000100000人次,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

五、支持宣传促销

(二十一)鼓励开发、生产、销售具有本土特色的旅游商品。经主管部门组织,参加国际、全国、省级评比活动获奖的,分别给予参展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十二)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自主宣传营销,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在市域外城市投放文化、旅游、体育广告宣传的,年度宣传费用累计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给予年度宣传营销支出经费2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二十三)对旅游、体育企业(服务业经营行为)参加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和认可的境内旅游、体育类展会,每个摊位给予0.5万元补助,如摊位费少于0.5万元,按实际摊位费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万元。

(二十四)鼓励举办旅游类会议、会展、赛事。对旅游企业引进省级及以上会议、会展、赛事,参加人数1000以上,展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补助10万元。

六、支持人才培育

(二十五)鼓励旅游企业在职导游人员提升职业资格水平,对旅游企业在职人员取得中级、高级导游员资格证,取得资格证后工作满一年的,分别给予奖励5000元、8000元。对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业技能比武奖励的旅游从业人员,给予1:1同等奖励。

七、附则

(二十六)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及经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确认的市外旅行社。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成立项目联审小组,建立优选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库,项目实施单位应先向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书面立项申请,经联审小组审核同意,方可享受本奖补政策。

(二十七)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经所在镇(街道、区)审核同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通过永康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项目真实性审核。财政局负责合规性、程序性审查。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牵头组织部门联审,联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根据年度预算予以兑现。

(二十八)符合本意见多项奖励(补助)条件的,不重复奖励(补助),以最高奖项原则兑现。同一企业、单位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凡涉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查处的,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政策。

(二十九)本意见自20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永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5109号)同时废止。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1825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