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0026132223/2021-82879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时间: | 2021-10-15 |
文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这么恶劣的行径你们居然说不构成犯罪?还有没有公正可言?”
“我的财产损失已经是客观事实,你们为什么不管?”
“口口声声为人民服务,事情发生了你们居然不作为?”
“你们是渎职!你们是‘保护伞’!我要投诉你们!”
公安经侦部门办理公司企业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挪用资金犯罪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报案人此类“控诉”甚至书面投诉、信访相对常见,他们自觉利益受损、申冤无门。可为什么公安经侦部门就不管?或管不下去?下面,笔者试从公司企业人员常见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的刑法规定,简单谈谈公司、企业等单位如何预防此类犯罪的问题。不足之处,愿诸君指教!
1.引 言 认定犯罪是一件严肃的事——须在刑法、刑诉法指引下,查明相关事实、组织相关证据,进行符合规范的认定;而不是简单的“我认为……”、“这显然……”、“人家外地都……处理”。为什么?个人的观点、当然的判断、类似的情形常伴有逻辑上的漏洞——个人的知识、经验是有限的,有时还充满偏见;朴素的善恶判断有时和刑法规范相却甚远,经济行为中尤其如是;而类似的情形则可能存在诸多细节的差异,容易被人忽略。刑法有一条基本的原则叫“罪刑法定”——这里的“法”不是民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法,主要即刑法。行为如果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后果如果达不到应予刑事处罚的程度,就不值得动用刑法干预。也就意味着,警方不应启动侦查程序介入。那怎么办?通常即“打官司”——民商事法规的救济,或“调解、协商”——主要为私力救济。任何公司企业运行中都可能出现法人、出资人利益受损情形,但如何最大程度的堵塞漏洞,避免出现职务犯罪;或一旦出现职务犯罪行为,刑法可介入调整,此即涉及公司、企业等单位的预防策略问题。笔者认为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1.法人财产独立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的刑法法益是财产权,但这个财产权并不是某个自然人、某个股东、合伙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权,而是能够独立评价为一个市场主体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可概括为“法人财产权”或“类法人财产权”。所以,为了方便、为了“避税”……不管什么原因,出资经营者愿意规避使用对公账户,其他共同经营管理者放任不管,继而导致出现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形,就可能直接导致刑法保护的法益难以界定。因此,想要合伙做生意,想要公司化运作,就应尽可能按照相关法规来,保证法人财产独立。否则,你今天拿公司一根针,我明天拿公司一根线;你说公司欠你20万,我说某个项目我垫资100万……侵占、挪用法人财产的事实也就难于认定了。
2. 单位制度健全 单位制度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不同的公司、企业、单位会根据性质、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设立不同的制度;健全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单位要求会有差异。从犯罪构成视角看,至少应包括单位设立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情况、出资情况、领导机构、议事规则等),单位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职责、薪资报酬、工作流程等)、单位财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出纳规则、重大支出审批、财务报销流程等),等等。 几个人商量成立一家公司干一番事业的时候,往往决心很大,但也常常“不拘小节”,即忽略单位制度建设。经营者们往往容易认为公司制度找个“中介”就办了,公司章程都属于“范本”不需太多费心……这些想法往往给公司日后经营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埋下了伏笔。自己要什么,就要谋什么!
3. 决策程序完备 单位的成立总是要运行的,盈利和亏损都在一个个具体决策之中,犯罪行为也极可能出现在其中。因此,单位成立之初即要对决策机构、决策程序、监督程序、经营者权力边界等问题进行构建。从侦查视角看,相关人员到案后多会辩称自己在单位决策程序框架内行事。因此,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界定,单位决策的会议纪要、备忘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即可印证相关辩解能否成立。如其中确实涉及到单位决策程序不完备的问题,被侵占、挪用的财物性质就极可能陷入无法证实的境地。认定犯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商事领域里的合伙人要做到“先说断、后不乱”;要谨记:感情不能代替规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否则公司正常经营时,你好我好大家好;一旦东窗事发,若都是“口头官司”,则达不到刑事证明的基本要求。
4.人员职责明确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的行为特点上都有一个“利用职务便利”的要求,这就要求单位人员上至管理部门的大佬、中间的业务部门的精英、以及发挥服务保障作用的一般工作人员,都应该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职责要求。职责明确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占有、管理、支配本单位财物”可能的前提。不论董事、经理、股东等管理者,还是销售人员、财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不论是否实际在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实际控制人),还是临时雇用人员、短期工作人员……都应明确其基本职责,如此案发后方可界定其是否能入罪。人员职责明确也是单位制度健全的应有之义,但因其具有犯罪评价的独特意义,因此不容用人单位“马虎”。相当一部分公司、企业因为“大家相熟”或“规避税费”,因而没有定岗定责,实际经营中的权责边界不清,案发后则无法证明“职务便利”是否存在。
5.财务管理专业 本单位财物是否被挪用、被侵占,有时单一的事实、个别证据并不能准确认定,尤其涉及“管理者”之间的控告更如此,这时公司的财务资料上体现的款物流转情况对认定事实即有重要价值。因此,防范职务犯罪也需要公司企业等单位进行专业的财务管理。单位职务犯罪案件办案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报案人愿意提供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以证明犯罪,但办案单位审查证据容易发现,此类报告依据的前提——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单据、会计报表,等等,往往存在不规范、片面的问题,经查询相关资金走向甚至发现会计处理依据不足,因此其证据无法被采信。专业化的财务管理对公司化运作的单位毫无疑问是必要的,应该能够通过会计勾稽关系形成闭环并真实的反应单位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资金、货物的流转状况和缘由。刑事证明不仅仅看“报告”,还要审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6.对外业务合规 行为人职务犯罪的行为表现无论是“占为己有”还是“挪作他用”,如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离不开单位的业务。为单位的各项业务设定合理的规范,既是公司自身管理水平的应有体现,也是一旦发生职务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诉讼证明的必要手段。以单位形式出现的主体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相对自然人而言理应更为规范,这也是刑法对单位人员职务犯罪进行专门规制的重要原因。无论是对外洽谈业务、签订相关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尤其是涉及财物交割的环节,都应当设定具有监督制约机制的规范流程——这些流程本身具有行为属性的认定作用。相当一部分公司、企业从小到大“野蛮生长”,靠“成例”或“惯常做法”,疏于对资金流、物流的管理和规范。共患难的时候,合伙人多谈付出,罕有利益纠葛;一旦业务可以带来丰厚的利润,缺乏规范制约则极易导致合伙人之间滋生纠纷、犯罪行为。
7. 知情、参与、监督 除了上述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上能采取的措施外,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和一般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的身份、地位,对单位运行保持不同程度的知情、参与和监督。作为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要知晓公司运行、业务开展需要遵守的法规、约定,要参与规则的制定、组织业务运营,要监督公司运转的相关事项,重点是财务工作、资产状况、债权债务等,关联的则是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尤其是中途加入公司的合伙人,要特别注意“摸清底细”,不要轻信“天上掉馅儿饼”!作为一般工作人员,也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了解公司的性质和经营范围、知道公司的运行状况和主要业务、牢牢把握职业道德和法律边界,基于劳动关系参与公司事务,避免“唯命是从”成为职务犯罪的“共犯”。
8.小 结 综上所述,从两类犯罪保护的刑法法益看,公司企业的市场化运行应保持“法人财产独立”;从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看,公司制度健全是刑事介入的基本前提、决策程序完备是刑事介入的有力支撑、人员职责明确是刑事介入的关键要素;从两类犯罪的刑事证明标准看,专业的财务管理、合规的对外业务对认定此类犯罪意义重大;最后,从两类犯罪的宏观预防上看,利益相关方应保持对公司企业运行的知情、参与和监督。具体怎么做,还需参与市场行为的诸君结合自己的实际“动脑筋”;不应轻易地想“躺着就把钱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