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1-83071 | 发布机构 | |
| 发文时间 | 2021-11-25 10:31:53 | 文号 | 永人社〔2021〕64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登记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印发《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单位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监督,制定《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审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 11 月 5 日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内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17号)、《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永政发〔2015〕9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情况的行为。单位应当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内部管理和监督,强化约束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财务工作的职责分离。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基金监督科及下属单位有
 
关负责人等组成的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
办公室牵头组织单位内部财政财务收支、各重大经济活动等内部审计工作;基金监督和信息化科牵头组织社保基金相关内部审计。
组建内部审计工作组,选配、聘请具备审计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的人员为内部审计人员,或经由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特定事项审计。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履行内审职责,组织开展内审工作,对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组依法履行下列审计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财政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对工程建设、修缮,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进行审计;
(四)对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和招标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重大经济决策进行评审;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审计职责。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组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重大决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审查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检查有关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清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
(三)根据需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在审计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制止。
(六)经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第八条 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审人员与被审单位领导及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内审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建内部审计工作组,报局党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内审工作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单位及有关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三)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财产、财务清理等准备工作,并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组提供相应材料。
(四)审计发现的问题,须做出详细的记录(附事项原始资料复印件,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经单位经办人或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内容、程序及时间等实施审计工作概况及所依据的法规和文件;审计发现主要问题的事实、定性情况;对被审单位的基本评价;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整改要求和审计建议。
(六)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和局内审领导小组成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内审工作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如有异议的,应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重新取证并对审计
 
报告进行修改,同时将核实和修改的情况通知被审计单位。
内审工作组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经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一并报送局党组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被审计单位执行。
(七)内审工作组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或追踪调查,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审计建议,在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及时整改,落实相关措施,并做出书面报告。
(八)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加强管理。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内审工作,或者转移、隐匿违法所得,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等情况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内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时,执行上级规定。
 
附件
关于建立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局属单位:
根据《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审计制度》,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曹法余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周 敏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王彩霞 党组成员、基金监督和信息化科科长
成 员:卢慧红 办公室主任
程华锦 社保服务中心副主任
方德伟 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胡明职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领导自然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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