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410471488/2021-83582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发文时间: | 2021-12-10 |
文号: | 永发改〔2021〕74号 | 主题分类: | 物价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永康市金属制日用品制造(保温杯)和
印刷(纸制品及塑料制品印刷)行业挥发性
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
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排污单位:
根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2021年度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浙环函〔2021〕75号)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我市金属制日用品制造(保温杯)和印刷(纸制品及塑料制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永康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00元/吨·年。
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为2021年12月10日前已经依法通过环评审批、“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备案或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2021年12月11日起取得环评审批、“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备案的排污单位需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三、永康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以月为最小计征单位,首次有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按照“新老划断,区别对待”的原则,现有排污单位在2022年1月10日前五年一次性缴纳的按征收标准的30%缴纳;2022年1月11日起缴纳或分期缴纳的按征收标准全额缴纳;2022年6月1日起需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10日
74号 关于永康市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