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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7410471488/2021-83582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2-10 17:47:33 文号 永发改〔2021〕74号
主题分类 物价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永康市金属制日用品制造(保温杯)和印刷(纸制品及塑料制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发改局
日期:2021-12-10 17: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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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康市金属制日用品制造(保温杯)

印刷(纸制品及塑料制品印刷)行业挥发性

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

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排污单位

根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2021年度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浙环函202175号)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我市金属制日用品制造(保温杯)和印刷(纸制品及塑料制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永康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00/·年。

    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为20211210日前已经依法通过环评审批、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备案或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20211211日起取得环评审批、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备案的排污单位需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三、永康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以月为最小计征单位首次有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按照新老划断,区别对待的原则,现有排污单位2022110日前五年一次性缴纳的按征收标准的30%缴纳;2022111日起缴纳或分期缴纳的按征收标准全额缴纳;202261日起需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1210        

 

74号 关于永康市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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