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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1-84067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1-12-23
文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1-12-23 14: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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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性意见。现就该《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

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也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保障森林资源稳步增长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具有重要作用。森林采伐限额是采伐林地上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它是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经过科学测算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实施的。2021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批准我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为46820立方米,2021年6月,浙江省林业局下发《浙江省林业局转发省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林资〔2021〕38号),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到乡镇(街道)。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浙江省林业局文件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发展理念,积极稳妥推进我市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分解下达了“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主要内容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明确了森林采伐限额的适用范围和禁止性规定。强调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同时明确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并对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以及自然灾害受害木、枯死木清理采伐等特殊情形的限额使用作出规定。

不断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服务。延续“十三五”政策,继续简化林木采伐审批材料要求,规定因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加大林木采伐便民措施力度,规定个人采伐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同一建设工程、林业项目及自然灾害木清理除治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可跨小班联户发证(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可在同一乡镇或街道范围内跨小班联户发证)。

规范完善天然林、公益林和松科植物采伐管理。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从严控制公益林更新采伐,严格执行《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省级以上公益林只准进行择伐更新。严格控制松科植物采伐,规定除征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实施省级以上森林抚育经营、森林质量提升以及其他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等特殊情形外,市域内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明确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应告知林木所有者除治义务,林木所有者逾期不申请办理受害枯死松木采伐证的,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可申请办理受害木采伐许可证。明确零星枯死松木标准为小班中枯死松树株数少于3株或仅占该小班林木株数1%以下(含1%)。

(四)持续加强森林资源长效监管。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森林碳储量以及公益林、天然林保护情况等指标纳入考核。加大林业执法监管力度,完善常态化的森林督查工作机制,坚决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胡广才

联系电话:1385891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