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410471488/2021-75366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1-04-14 15:33:23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物价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发改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永康市
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
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制定出台《永康市发改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永康市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永发改〔2021〕16号)。
一、出台背景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43 号),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供水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合理制定价格。少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
二、主要内容
(一)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及改造收费标准
管道燃气预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23元/平方米;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为:多层、高层1500元/户,城市居民住宅的排屋、别墅3500元/户;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相关部门有效证件按1000元/户收取改造费(以上价格均为智能燃气表)。
(二)新建住宅对购房者不另行收取设施预埋费
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下称未通气存量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改造的,居民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后,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时施工、安装符合规定的燃气设施。
(三)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要求
非居民用户申请开通管道燃气,其预埋费或改造费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根据供气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安装和验收等与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相关的成本费用协商确定。
(四)个性化服务收费要求
根据居民用户要求,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计量表后安装不锈钢金属波纹管(包括金属卡口)、其它燃气设备设施,或燃气设备设施的拆、迁、改、修等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提供以上服务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五)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及改造费使用范围
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和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未通气存量住宅的燃气计量表、表后两个单嘴阀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安装和验收等费用的支出。
(六)其他相关事项
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5 日零时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
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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