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决策预公开 >> 征求意见
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1-76462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1-05-24
文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旅游全域化与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1-05-24 16:29 浏览次数:
分享到:


为促进产业融合,提升文化旅游体育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旅游全域化与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k.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永康市金城路15号质监大楼5楼永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邮编:321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ykwgltbgs@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日。


     联系人:翁冰蓉       联系电话:0579—89289816            

 

                                                                                                                                                                                                                                     永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5月2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旅游全域化与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市委打造“世界五金之都,品质活力永康”的决策部署,坚持全域化布局、全产业融合、全要素激活、全社会共享的原则,致力加快推进产业融合,致力推动重点项目建设,致力深化体制机制创新,致力提升文化旅游体育发展水平,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文化旅游体育规划管理服务与产业深度发展。

每年安排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旅游全域化与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4000万元,用于全市文化旅游体育规划编制、加强文化旅游体育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培育品牌体育赛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宣传文化旅游体育整体形象、开拓省内外市场、强化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对文化旅游体育企业的补助奖励等。其中旅游营销推广专项资金不少于500万元,用于旅游宣传推广。

二、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发展文化旅游体育产业。

(一)支持文化旅游体育创建与项目建设。

1.对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3A、4A、5A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

2.对创建国家体育产业园、国家运动休闲小镇、省旅游风情小镇、省运动休闲小镇、省A级景区镇的,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

3.对获得国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立或国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除A级景区之外的其他荣誉称号的,奖励40万元;获得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立或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其他荣誉称号的,奖励20万元。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被评为不同级别多个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一个奖励;同一级别的奖励只享受一次。

4.对新认定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金华市体育产业(运动休闲)基地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金华市体育产业(运动休闲)示范基地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对投资额在2亿元(含)以上,被市政府列为文化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政策扶持。

6.对列入年度重点文化旅游体育项目的新建或改造提升类项目(不含民宿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营的,根据相关部门认定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财务投资报告,对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价格)实际投资,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7.鼓励在革命老区投资建设红色旅游景区。该景区被评为地市级以上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称号,且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业主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审计结算价计算)5%的补助,单个景区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8.文化旅游体育类企业工作创新得到省级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肯定,召开现场会,并在全行业推广的,给予奖励20万元。

(二)支持产业融合。

9.支持培育工业旅游新业态。给予首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旅游设施投资额(按照审计结算价计算,固定资产不计入投资额)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体育旅游精品景区、国家级体育旅游精品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优秀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金华市“体育+”特色村(居)项目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对验收符合浙江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五星、四星级房车旅游服务区标准的房车基地,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给予实际投资额(按照审计结算价计算)1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支持培育重大体育赛事,对本市企业举办国际性、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政策扶持。

13.对新主导或参与完成体育类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公共配套建设与发展民宿。

14.支持旅游景区、旅游示范基地、重点乡村旅游点、重点旅游购物街区、重点旅游集散点等,按标准规范建设与管理旅游厕所。对新建、改建,并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评定,达到国家A、AA、AAA级旅游厕所标准的,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创建后升级的按等级差额奖励。

15.支持创建省A级景区村庄。对被评定为省AA级、AAA级景区村庄的,分别给予8万元、15万元的奖励,创建后升级的按等级差额奖励。

16.进一步鼓励民宿发展。对将农村民房进行改建,证照齐全的民宿,以房间数50个(含)以上为基数,给予一次性0.25万元/间补助,有条件的镇(街道、区)可同比进行相应的补助,对房间数提档的,实行级差奖励。村集体成立管理公司,经营满1年以上,考核合格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助。对被评定为省级白金宿、金宿、银宿的经营户,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提档升级的等级民宿,实行级差奖励。

(四)支持旅行社拓展本土市场。

17.被新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18.支持市外旅行社组团。鼓励市域外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我市旅游,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并入住我市星级饭店、品质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年组团量达到50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10元;达到100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12元;达到200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15元。单个旅行社获得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9.支持市内旅行社组团和“地接”。入住我市星级饭店、品质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年地接量达到50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10元;达到100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12元;达到200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15元;达到5000人次以上,每人每夜补助20元。单个旅行社获得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鼓励市外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社(分公司)并开展地接业务,符合规定并产生地方税收可享受本市旅行社地接奖励。

20.支持大型旅游团队组团游。对单次组织500人以上外地游客来永,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区,并入住星级饭店、品质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单次组织1000人以上外地游客来永,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区并入住星级饭店、品质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奖励旅游专列,对一次性组织340人以上、500人以上的旅游专列来永,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并入住星级饭店、品质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的,分别给予该组团社3万元、4万元的奖励。

21.进一步扩大永康国际知名度与影响力,对旅游企业组织境外游客(10人以上旅游团队)来我市旅游,游览2个以上购票景区并入住我市星级饭店、品质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的,年1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补助100元。

22.旅行社组织游客到省级以上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和在A级景区内设的五金购物休闲体验场所,开展“山水+五金”特色线路游览的,每人次补助10元。

(五)支持旅游饭店转型提升。

23.对新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80万元、100万元,新评定为白金五星的五星级旅游饭店再奖励20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绿色饭店”银叶级、金叶级,省“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银鼎级、金鼎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首次获得银桂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24.对经备案并投入营运的星级饭店、品质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重新改造装修投入正常经营的,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50万元、150万元。

(六)支持宣传促销。

25.鼓励开发、生产、销售具有本土特色的旅游商品。参加国际、全国、省级评比活动获奖的,分别给予参展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6.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自主宣传营销,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在市域外城市投放文化旅游体育广告宣传的,年度宣传费用累计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给予年度宣传营销支出经费2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27.对旅游体育企业参加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和认可的境内旅游体育类展会,每个摊位给予0.5万元补助,如摊位费少于0.5万元,按实际摊位费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万元。

28.鼓励举办旅游类会议、会展、赛事。对旅游企业引进省级及以上会议、会展、赛事,参加人数1000以上,展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补助10万元。

29.鼓励支持永康“诗画浙江·百县千碗”——永康“十大碗”发展和推广。对获得授权的永康“十大碗”特色美食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6万元、9万元补助,升级后按差额进行补助。积极推进永康“十大碗”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景区等,对获得授权且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食堂开设永康“十大碗”的美食经营点,统一使用永康“十大碗”标识,具有“十大碗”美食图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对市内获得授权的景区、民宿重点村经营户签订经营推广“十大碗”协议,并进行大力推广销售,一次性补助1万元。

(七)支持行业管理与人才队伍教育培训。

30.支持旅游企业与人才队伍建设。对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的旅游企业,给予同等奖励。鼓励旅游企业在职导游人员提升素质与职业资格水平,对旅游企业在职人员全国导游证取得初级升中级、中级升高级资格证书的,取得资格证后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5000元、8000元;对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业技能比武奖励的旅游企业,给予同等奖励。

(八)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31.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文化旅游体育用地布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加大对文化旅游体育新增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量的用地基数指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重点计划的文化旅游体育项目,要优先安排用地。

32.对旅游景区中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未改变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等,不认定为建设用地。

33.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农用性质的前提下采取作价入股、土地合作等方式参与旅游开发。

34.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与运营文化旅游体育场所。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厂房、闲置富余物产地产,兴办文化旅游体育项目,转型发展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业。鼓励以长期租赁、合作共建等形式引入社会力量,利用已规划文化旅游体育用地建设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场所。合理利用楼顶空间建设文化旅游体育场地、设施,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安全的条件下,探索对屋顶采用二次利用。

35.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套文化体育场所政策。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施标准》等规范有关配套建设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要求,并实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

(九)加强金融支持力度。

36.创新旅游业信贷产品。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推出与旅游业有关的旅游景区经营权、门票收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合理确定旅游业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

(十)加大规费优惠力度。

37.对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建设所涉及各项规费予以减免。各部门单位涉及文化旅游体育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

三、附则。

(一)本文意见中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是指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确认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星级宾馆、民宿、旅游推荐单位、体育类法人单位和经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确认的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单位。对资金经费使用拨付实行申报制度,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年度预算,按有关程序支付。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发展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的经费,由业主单位提出申报,经所在镇(街道、区)审核同意,上报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由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行联审,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兑现。

(二)符合本意见多项奖励(补助)条件的,不重复奖励(补助),以最高奖项原则兑现。同一企业、单位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采用“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政策。凡涉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查处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政策。

(三)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永政办发〔2005〕109号文件经市府办同意同时废止。此件发布前如有涉及相关政策内容的,以此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