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410471488/2021-95653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1-06-17 14:52:33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版)等规定,经成本监审,现就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教费。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省一级幼儿园760元/人·月,省二级幼儿园630元/人·月,省三级和准办级幼儿园500元/人·月,各幼儿园收费可根据城乡差别、办学条件等在规定的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下浮10%。
(二)代管费。代管费列支范围为操作材料费、交通费、保健费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代管费标准为150元/人·学期,实行单独立账,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期结束时以明细清单形式向幼儿家长公布。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生活用品费和其他必要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可按学期预收,实行单独立账,多退少补,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二、收费管理其他规定
(一)保教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二)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幼儿园应在收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问题的通知》(永价〔2013〕17号)同时废止。
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 永康市教育局
永康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5日
27号 永康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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