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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7410471488/2021-95653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1-06-17 14:52:33 文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发改局
日期:2021-06-17 14: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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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等规定,经成本监审,现就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教费。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省一级幼儿园760/·月,省二级幼儿园630/·月,省三级和准办级幼儿园500/·月,各幼儿园收费可根据城乡差别、办学条件等在规定的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下浮10%

(二)代管费。代管费列支范围为操作材料费、交通费、保健费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代管费标准为150/·学期,实行单独立账,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期结束时以明细清单形式向幼儿家长公布。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生活用品费和其他必要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可按学期预收,实行单独立账,多退少补,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二、收费管理其他规定

(一)保教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二)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幼儿园应在收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问题的通知》(永价〔201317号)同时废止。

 

 

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            永康市教育局

 

 

永康市财政局

                             2021615

 27号 永康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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