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1-79877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1-09-01 10:40:22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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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敬老养老惠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对老年人实行照顾和优待,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氛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永康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优待对象的范围:凡是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在我市定居半年以上(以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为准),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
(二)具体优待措施的内容:具体优待措施分为五块。
1.医疗保健优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医院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创造条件办好惠民医院,对特困老人予以优惠或医疗费用减免,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
2.文化休闲优待: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享受门票全免优惠;其他老年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用厕所。实行优待的场所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告,并在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3.生活服务优待。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等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先的服务和照顾,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在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时,凭《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市区和市郊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其他老年人乘坐市区和市郊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凭《优待证》给予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农村公共汽车给予半价优惠。
4.维权服务优待。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5.其他优待。百岁以上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每人每月发给30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卫生部门应组织定期巡诊,每年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在“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并注意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三)《优待证》发放
《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红卡,60-69周岁老年人发绿卡。老年人本人提供照片(1寸红底免冠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由市民政局负责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市财政承担。《优待证》发放以后,不再另行发放其他优待证,已经发放的《高龄老人优待证》在换发新证时收回,旧证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止。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对《优待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放对象应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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