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1-79902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1-09-01 15:12:52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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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3]49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金政发[2004]41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内容为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方法
第二章:内容为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
(一)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期限
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金;
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金;
缴费时间1年以上,1年以上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金,余数超过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文件覆盖,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已被《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人劳[2011]105号文件覆盖。
(四)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政策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43号文件覆盖。
第三章:关于失业保险金发放的规定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4号文件覆盖。
第四章:关于促进再就业的有关补贴标准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相关政策已被《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永人社[2019]89 号文件覆盖
三、解读机关: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 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4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四章:
第一章
主要为申领以下创业相关补贴的要求:
1.《就业创业证》的核发。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等创业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2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已被永银发〔2021〕26 号文件覆盖。
一次性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在本市创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社保缴费及纳税凭证等,给予5000元;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
大学生一次性租房补贴的要求: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业,办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满6个月或在孵化基地创业满6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6000元租房补贴;
4.创业平台的相关补贴:被认定为金华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平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重点人群是指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二章
主要为申领以下就业相关补贴的具体要求: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3.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补贴:各类企业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职工队伍相对稳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给予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社保补贴;
4.帮扶城镇“4050”困难人员就业的补贴: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月收入达到本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个人以灵活就业形式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分别给予10%的养老保险补贴和6%的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享受补贴之月起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补贴至退休。已在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其补贴期限相应扣减。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不得重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5.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补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可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对见习单位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每人见习补贴;企业(单位)录用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并为其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用(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的,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用给予补贴;评选为县级示范见习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贴,被评选为地市级示范见习基地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贴;
6.促进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补贴:各级政府及村级集体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满1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就业的,按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5%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补贴至退休。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基层社会服务岗位的,可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章
强化就业创业服务建设的要求:
明确规定健全服务体系、强化队伍建设、加强职业培训、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第四章为补充说明
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3]49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金政发[2004]41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内容为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方法
第二章:内容为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
(一)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期限
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金;
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金;
缴费时间1年以上,1年以上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金,余数超过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文件覆盖,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已被《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人劳[2011]105号文件覆盖。
(四)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政策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43号文件覆盖。
第三章:关于失业保险金发放的规定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4号文件覆盖。
第四章:关于促进再就业的有关补贴标准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相关政策已被《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永人社[2019]89 号文件覆盖
三、解读机关: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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