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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1-79910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1-09-01 16:06:33 文号
主题分类 综合类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联内容
政策原文
《永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市府办
日期:2021-09-01 16: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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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永政办发〔2009〕181号)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实施,根据浙政发[2009]62号和永政发[200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二、政策解读

1、第一条第(一)款:关于一次性补缴条件和补缴标准。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在政策实施当年参保并按年缴费,到达60周岁当年允许补缴不超过15的缴费年限;未参保或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人员,到达待遇领取当年,允许补缴的年限不能多于实际缴费年限并按居保平均缴费额(平均缴费额指五个缴费标准的平均值,下同)标准补缴。这里所说到达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足15年,也可以选择不补缴,对2014年7月11日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适用,但对缴费年限不能多于实际缴费年限和补缴标准不再做限制。(可参照比对永政发[2015]5号第五条第二款)

2、第一条第(四)款:关于社保后延人员领取居保基础养老金的规定。2009年11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且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但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享受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至符合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起停止发放居保基础养老金。此条继续适用,且之后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的社保后延人员经申请也可享受。

3、第一条第(五)款:关于异地转移。居保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本市转移的,可将其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不能转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此条继续适用,户籍迁移出永康市的,可办理转移或者终止,但目前省系统还无法办理转移。

4、第五条第(一)款:关于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镇(街、区)应通过居保信息系统提前两个月查询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名单,对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生成《永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由行政村、居委会进行公示,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或者领取养老金手续。此条继续适用,由镇(街、区)通过省统一社保经办系统查询符合条件的到龄人员并通知其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

5、第五条第(四)款:关于服刑人员的规定。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镇(街、区)和行政村、居委会应及时提请“农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居保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居保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和调整。此条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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