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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1-79911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1-09-01 16:11:37 文号
主题分类 综合类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联内容
政策原文
《永康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府办
日期:2021-09-01 16: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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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永康无欠薪”创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字〔2005〕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永康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通过暂行办法,明确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的额度标准、使用范围、支付数额、启动和追偿的程序、允许核销的情形,减少发生群体性事件,并在发生事件后能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激化事态,造成不良影响,顺利实现“永康无欠薪”这一目标。

(一)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定义

欠薪应急周转金是指为解决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用于垫付职工临时生活费的专项资金。

(二)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主体和额度

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市、镇(街道、区)两级分别设立和管理,额度标准为:市本级不少于200万元,各镇(街道、区)不少于50万元。

(三)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1.因企业经营者逃匿导致拖欠工资一时难以清偿,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2.因企业资产一时难以变现偿付拖欠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3.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需要应急垫付的情形。

(四)明确不予垫付的人员

1.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企业董事会成员;

3.已经或应当由工资支付保证金、主管单位垫付等其他途径得到垫付的人员。

(五)明确单次垫付数额

原则上不超过所设立资金额度的50%。

(六)欠薪应急周转金启动程序

1.一般应由企业向镇(街道、区)提出书面申请,再由镇(街道、区)劳动保障所逐级报镇(街道、区)主要负责人批准,抄送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被拖欠工资职工应当在收到垫付告知起十五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款项,逾期未领取的,垫付决定自动撤销。

2.当镇(街道、区)欠薪应急周转金不足以垫付时,可申请动用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启动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应当由镇(街道、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拨付到镇(街道、区)组织发放。镇(街道、区)应在发放完毕后十五日内,将拖欠工资案件处置资料、欠薪应急周转金申领签收单、领取人身份证明等凭证复印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七)欠薪应急周转金偿还及追偿程序

1.对垫付的欠薪应急周转金,一般应由企业在垫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因特殊情况暂不具偿付能力的,可向镇(街道、区)申请延期偿还,并出具资产抵押、担保等书面材料和限期偿还承诺书,经所在镇(街道、区)同意后,最多可延长偿还期限三个月。申请延期偿还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的,还须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2.对垫付的欠薪应急周转资金,镇(街道、区)应按照“谁动用、谁负责”的原则向企业追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偿还的,镇(街道、区)应及时启动司法程序,依法予以追偿。法院执行到位的资金,优先安排应急周转金垫付部分。企业破产的,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款从企业破产优先清偿的职工工资中扣回。

(八)欠薪应急周转金允许核销情形及核销程序

因企业主体消亡、法人逃匿追逃无法实现等原因,造成垫付欠薪应急周转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且已超过三年的或依据法院出具的终结执行裁定书的,由镇(街道、区)按相关规定和原审批程序审批核销,核销额度控制在财政预算安排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额度内。对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核销,镇(街道、区)还应提交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九)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

1.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专项垫付资金,在日常会计核算时作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垫付后无法收回的,经批准核销后作支出处理。镇(街道、区)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2.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作为专项资金,年终结算后结转下年度使用,列入专用基金分专账明细核算。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579-8905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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