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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1-79913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1-09-01 16:22:45 文号
主题分类 综合类 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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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联内容
政策原文
《永康市鼓励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市府办
日期:2021-09-01 16: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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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鼓励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民办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积极引导民间力量投资文物、博物馆事业,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家文物局等七个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永康市鼓励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深刻认识发展民办博物馆的重要意义
  1. 民办博物馆是指非政府主办的,由企业或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民办博物馆,是政府实施文化兴市发展战略,打造现代化国际五金名城的重要举措。民办博物馆作为国有博物馆的有力补充,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对地方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有利于提高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地域文化影响力。鼓励发展民办博物馆,既是政府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企业发展文化经济的重要载体,更是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化大市建设的重要形式。
  2.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科学发展。市发展改革、文化、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等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二)大力扶持民办博物馆发展壮大

3. 财政扶持。

1)一次性补助。由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筹建,投资额度(不包括藏品、展品、布展经费)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民办博物馆,市财政一次性按实际投资的5%给予补助;对投资额度在2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市财政按实际投资的3%一次性补助对利用现有建筑物设立博物馆的,按市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实际展览面积,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陈列展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经浙江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获得省级称号的民办博物馆,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经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获得国家级称号的民办博物馆,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

2)经常性补助。对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按年实行补助,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年度考核(分ABCD四级,补助分别按下例标准的100%80%60%0%享受)为前提,实际展览面积,市财政给予每年每平方米200元的免费开放补助,每馆每年不超过20万元;如利用国有建筑物设立博物馆,并按《博物馆管理办法》免费开放的,经市国资同意,同时免收房屋租金等费用。

4. 税收优惠。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民办博物馆按照物价部门定价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民办博物馆捐赠的用于公益文化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民办博物馆捐赠的用于公益文化事业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5. 用地保障。民间资金投资建造博物馆所需土地优先供给,可按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规划地块有两家以上(含)申请者的,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如博物馆建成投用后,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将由国土部门收回用地,并予以处罚。

6. 提升地位。经依法设立的民办博物馆与公立博物馆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学术交流、对外合作、表彰奖励、政策信息等方面,与公立博物馆享有同等待遇。交通部门在考虑公交规划时,应考虑在民办博物馆周边设置公交站或停靠站。旅游部门应把民办博物馆纳入旅游规划,积极组织旅游团队参观。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市内民办博物馆资源,努力做到在校生每学年至少参观一次。

(三)全面提高民办博物馆质量

7. 强化投资主体的监管措施。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同时,对申报兴办博物馆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审定,对投资方进行资质和藏品方面的考察,提出相关建议,其中涉及中心城区内用地规模5亩以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凡享受政府土地扶持或财政补助的民办博物馆,应签订土地使用、经营要求等相关协议。建成后的博物馆陈列展览面积必须达到建筑面积的60%以上,馆内不得从事餐饮、酒吧、旅馆等商业活动,每年开放日须在240天以上,对涉及馆内维修的时限应由管理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博物馆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要一律免费开放。
  8. 建立健全民办博物馆内部管理制度。文化、民政部门要把民办博物馆纳入质量监管体系,通过评估定级和年度检查、考评等方式,指导民办博物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健全以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管理制度,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要落实民办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对举办者和其他投资者投入民办博物馆的藏品、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馆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博物馆存续期间,对博物馆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9. 规范民办博物馆的藏品管理。民办博物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加强藏品收集,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博物馆处置无保存价值的藏品,以及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民办博物馆不再收藏的藏品应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收藏。处置藏品所得应当用于博物馆收藏新的藏品、改善藏品保管条件和博物馆日常维护等用途。
  10. 切实加强民办博物馆展示服务工作。民办博物馆要落实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馆理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学研究,大力提升展示服务水平。要把博物馆的特色和品牌建设作为直接关系民办博物馆生存的大事抓紧抓好,满足社会对于优质博物馆文化资源的需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的指导,严格基本陈列内容审查,抵制低俗之风。民办博物馆要完善开放服务制度,开展进校园、进社区活动,纳入当地旅游线路,开展博物馆文化旅游活动。鼓励民办博物馆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发挥民办博物馆藏品优势,开展与公办博物馆、艺术馆合作交流活动。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解读人:陈有福

联系电话:0579-8928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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