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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1-79982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1-09-02
文号: 主题分类: 综合类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1-09-02 11: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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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各类重点项目建设,加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永康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五个部分三十二条,明确了本市范围内各类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等,主要内容如下:

1.实施主体。具体工程建设项目需征收土地和房屋的,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区)、职能部门或市委、市政府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2.土地征收补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包括征地区片综合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村集体留用地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征地完成并交付使用后,市财政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将征地工作经费拨付给被征地块所在的镇(街道、区)。

3.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房屋征收分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工业用房征收。《通知》第三部分对上述三类房屋征收补偿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统一,但对三类房屋的征收安置进行了不同规定。同时确定了安置地块公共配套设施和安置房建设的实施主体、房屋征收安置奖励政策、分家立户条件、房屋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确权依据等。

4.其他有关政策。明确了因工程建设需要造成管线迁移、民房或实施损坏、取土取石等需要临时借用土地、水田永久性不能灌溉等需赔偿或补偿的责任主体和补偿标准。

四、其他事项

《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单位

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