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1-79985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1-09-02 11:17:02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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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容积率计算及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补充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容积率计算方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开发企业利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浙江省房产测量实施细则》中不计算建筑面积或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条款,主要设置形式如:错层阳台、设备平台、入户花园、飘窗、室内2.2米以下辅助用房等形式,这些原本规范中合理设置的条款在实际设计中被无限地放大,宣传以“赠送面积”、“可变户型”等口号吸引购房者,这种“偷面积”行为成为规划管理的难点,存在违章隐患、影响城市景观、诚信利益缺失、容易制造邻里矛盾。
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方面:目前我市机动车配建标准按照《永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根据是《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2013)》。以住宅户型为例,90-140㎡户型配建标准为每户1.1个。但我市各界反应该配建标准不符合永康实际机动车保有量,通过规划委员会讨论研究确定提高标准至省标的1.5倍。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浙江省房产测量实施细则》、《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2013)》。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主要为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及机动车位配建标准。
第一部分主要针对容积率计算
(一)有顶盖隔层设置的阳台(标注为露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挑廊等空间)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主体结构内的设备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
(三)不得设置不符合建造和使用逻辑的天井、采光井、通风井、尾气井等。
(四)建筑主体内不允许在正常层次高度内人为制造高差,设置局部低于2.2米层高的空间。
(五)本规定为《永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主要针对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一)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不包括石柱、花街、芝英组团)内的各建设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2013)》的1.5倍进行配置。地下车库出入扣、访客停车位、充电桩等设施按提高后的停车位数量配建,地面停车位按原标准配建。
(二)用地面积3000㎡以下的零星地块,或者本补充规定发布前政府投资项目已取得可研批复的按原配建标准执行。
(三)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具体要求按以上条款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四)本规定为《永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实施期限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2017年9月9日开始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科室及联席方式
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土空间规划科 0579-8929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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