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1-79986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时间: | 2021-09-02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
永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2月12日印发永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确权登记管理、使用管理、其他等七个章节。
政策主要内容解读:
1、土地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地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建设用地性质、用途、开发强度、起止深度和层次要求。对土地出让(划拨、批准使用)前规划设计条件中未明确限制条件并有条件建设的,可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经设计方案审查,公示无异议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缴地下空间使用权费用后,地下空间相关指标可视作规划设计条件的补充。
2、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按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地下空间的专业管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公益建筑、构筑物及其他建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山体、水体等地下建设的单建掘开式和坑道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应当依法兼顾人防需要。有特殊情形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具体细则参照《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3、地下空间使用权费收取标准即将进行修订完善,等级分类将更加细化明确,在新管理办法颁布前,按老管理办法执行。
三、 解读机关、解读科室及联系方式
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项目规划管理科 0579-89290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