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1-79987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1-09-02 11:25:27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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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围绕“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目标,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强化农村宅基地保障与监督,重点保障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的用地需求,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运作模式,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包括十点内容,分别对基本原则、面积标准、申报条件、申报人口计算、分家析产、审批管理、旧房处置、批后监管、和其他规定等进行了明确。
1、面积标准:4人及以上不得超过100平方米,3人及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子女参与住房改造,父母、祖父母应挂靠一户子女安置,安置面积在子女安置面积上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对特殊原因不能挂靠子女安置的,经镇(街道、区)认定批准后,可以货币安置或公寓安置。(依据《中共永康市委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康市农村住房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委[2018]13号)文件,2018年6月21日后农户建房审批按以上面积标准执行)。
2、申报条件: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以户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户口所在地的村申请宅基地:(一)无房户;(二)人均房屋建筑面积(按实际人口计算)不超过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三)经专业机构鉴定属D级危房确需拆移建的危房户;(四)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搬迁的;(五)因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拆建、改建或移建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分家析产:(一)分家析产要合情、合理、合法,以自然间为单位;(二)分家析产到户面积不得超过相应的住宅限额标准;(三)兄弟中非农业人口的产权分析,原则上只能留足长辈份额后的平均份额;(四)分家析产后,父母按规定标准留用房屋,其房屋为三层及以上的,留房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二层及以下的,留房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有兄弟的大龄(28周岁以上)女性,其父母留房可适当放宽,按以上标准再增加建筑占地面积20平方米。
4、审批管理:宅基地审批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镇级审批、市管转用”的模式进行管理。
5、旧房处置:获批准宅基地的农户原有住房原则上应予拆除,拆除后的土地由村经济合作社收回管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拆除的,原有住房必须赠送村集体经济合作社。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0579-8717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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