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14-68172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1-09-29 16:26:17 | 文号 | 永人社〔2014〕19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
处理意见(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发社〔2013〕106号)文件精神,《金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市委办〔2010〕38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金市人通〔2010〕27号)、《关于市直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金人社发〔2014〕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来岗位管理实施情况,现就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岗位设置方案问题
经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重新进行岗位设置: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调整内设机构或增减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
(三)按照事业发展和实际情况、事业单位职能调整,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四)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岗位设置总体控制比例需要进行宏观调控的。
岗位设置方案的变更,需以函件的方式说明变更理由,根据有关文件重新设置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按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权限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申请变更手续原则上在每年的6月和12月份办理。
新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后,及时将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一式三份)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二、关于岗位聘用问题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规定,在单位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实行竞聘上岗。
(一)专业技术岗位
1.可聘岗位按编制数核定的岗位总量。
经核准的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的,可将空缺岗位数用于下一级岗位聘任。
实有人数超过编制数(核准的岗位总量)的超编单位,按核准的岗位总量计算可聘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在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前提下方可聘任,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要求。
按国家规定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占本单位岗位数。
2.事业单位完成首次聘任后,工作人员新聘岗位(包括新进人员)不同岗位之间转换或变动岗位等级的,必须在相应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根据各类岗位聘任条件竞聘上岗,并在单位公示,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方可兑现岗位工资。其中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等级在合同聘期内,原则上不做变动;聘期已满的,一般应逐级晋升,不实行越级竞聘;聘期考核中工作业绩特别优秀的,允许越级竞聘。聘任年限可以相加计算达到规定的总年限。
3.因工作需要,经组织任命或公开选调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人员:符合顺向、平行调动正、副职;符合逆向干部调动的正职,单位岗位级别聘任指标已满,按在原单位聘任级别到新单位入岗聘用,同一聘期内不占指标,下一聘期参加单位竞聘上岗。
4.符合市人才引进政策,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副高职称、高级技师、硕士学位及以上人员),在单位岗位总量内岗位级别已满,所引人才在原工作单位聘任并享受工资的,同一聘期可不占指标入岗聘用,下一聘期参加单位竞聘上岗。外省引进(高、中级资格)人员需报省、市上级部门资格认定后方可办理。
5.对首次岗位聘任中,现有人员超过核准比例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总量)未调整的,可通过退休(调离)两人晋升一人,即“退二进一”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6.“三类”岗位之间变动,需具备各类岗位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及岗位空缺。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可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由工勤技能岗位转聘到管理岗位,需要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由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需具有与岗位相匹配的专业年限、专业资格并符合聘用条件。
7.从事党务、工青妇工作的政工人员属于管理岗位。符合“双肩挑”条件,确需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认定。此类人员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且不得超过领导职数的25%,其中高、中政工师主要用于聘任单位负责政工工作的主要领导。
8.在竞聘和聘期考核中,因指标不足或业务工作实绩不符合原聘岗位任职条件而低聘的,低聘职务可放在原职务低一个职务的最高等级。
9.因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工作调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专业不匹配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性质基本相同的,可先按原职务相应等级试聘,试聘期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调整到管理或工勤岗位。
10.各单位岗位内部等级变动(包括管理、工勤岗位)、晋升工作,每年集中二次办理:每年6月份一次、12月份一次,退休人员除外。岗位工资待遇从次月享受。各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按正常办理。
三、关于不占指标聘用问题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不占指标聘用:
(一)对因单位规模小(一般指专业技术人员不足10人的单位),而导致没有设置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和八级、九级岗位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年限符合同行业系统内部晋升档位平均年限要求的,由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本单位公示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可晋升至高一级等级。
(二)凡退休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且符合内部等级晋升条件,因没岗位空缺不能晋升的人员,可在退休时按高一级等级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三)凡退休前已取得高一级任职资格(副高及以下,技师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等级资格)并符合聘用条件,年度考核连续五年合格及以上,因单位没有岗位不能聘用的,可在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内聘任到高一级岗位级别的最低档。
(四)援藏、援疆、援非等援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五)按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首次入岗时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不受岗位限制,聘任到相应等级岗位。
四、关于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问题
为调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积极性,在国家未出台职员制具体办法前,根据省有关比例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的办法,解决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部分工作年限和任职时间较长的职员等级晋升问题。普通职员聘任的最高等级不得超过本单位的机构规格对应级别。
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现聘管理岗位十级职员满十年,参加工作满20年可晋升为九级职员。
新录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试用期满当年考核合格可晋升为九级职员。
五、关于聘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问题
(一)事业单位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后,应当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试用(见习)期内不确定岗位等级。试用(见习)期满合格正式聘用的,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
(二)已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在本单位内岗位续聘或者变更,经核准后,由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签订《续订或变更聘用合同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三)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并将《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六、关于加强监管问题
各事业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聘期考核制度,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聘期考核,并将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探索建立“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年度检查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确保岗位管理制度的正常有序运行。
为了加强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监督管理,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将不定期对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本处理意见(试行)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永康市委组织部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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