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84ZF060000/2022-91504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时间: | 2022-10-14 |
文号: | 永政办发〔2022〕7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登记号: | GYKD01-2022-00020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永康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永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永康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十八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康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集聚发展,推进五金产业转型升级,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市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策扶持、发展总部经济与产业转型升级、引进外来总部与培植本地总部相结合,突出“新增量”,按照“培育、引进、回归”的思路和路径,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在我市集聚发展,重点引导总部在外的永康籍企业回归,吸引市外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等来我市设立企业总部,努力实现有“总部”、有“经济”,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发展,提升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
二、重点发展领域
重点鼓励市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其中职能型总部主要指销售总部、运营总部、物流总部、研发总部等业态机构。
三、扶持政策措施
(一)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
1.认定标准。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业企业500强、新经济企业500强、国内行业企业10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及外资、央企、独角兽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含新三板)、金融类企业等,在我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且新设企业的工商注册、统计关系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扶持政策。
(1)地方贡献奖励。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当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按地方综合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
(2)人才激励。对总部统一发放薪酬的高管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超过企业职工人数的10%),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当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按个人地方综合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支持解决高管及高级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入住市人才公寓需求以及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学额指标需求(原则上按第一志愿安置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每家企业每年学额指标原则上不超过1个。
(3)用地用房支持。支持安排入驻总部中心,原则上以半层为单位,3年免租金保障办公用房。在市内自购办公用房的,按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市内租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参照总部中心办公用房租赁价格的5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用市内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按3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支持保障用地指标,支持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支持总部大楼建设和产业项目落地。
(4)金融支持。鼓励总部企业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支持发起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总部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市内新设基地生产的,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总部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的,按融资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二)新引进职能型总部企业
1.认定标准。新引进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工商注册、统计关系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入统后在我市实现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
2.扶持政策。参照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扶持政策中的地方贡献奖励、人才激励和用地用房支持的政策,对新引进职能型总部企业给予扶持。
(三)市内现有总部企业
1.认定标准。市内现有总部企业是指在市外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一级(含)以上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
(3)商贸、物流、农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
(4)其他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
2.扶持政策。
(1)地方贡献奖励。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当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以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递增5%为基数,第一年按增长5%以上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照增长5%以上部分的9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照增长5%以上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2)用地用房支持。支持保障用地指标,支持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支持总部大楼建设和产业项目落地。
(四)其他总部企业
对特殊的总部类型或高成长型的新兴业态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另报市政府研究。
四、资格认定
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部办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部门职责、准入条件和以下程序开展总部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区)提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
(二)初审。镇(街道、区)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名单报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
(三)复审。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复审,复审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7天。
(四)认定。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将复审通过名单上报市政府认定。
五、其他事项
(一)总部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期间发生减资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事先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备,并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牵头重新组织认定,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的认定,停止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政策。
(二)总部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期间应每年向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报送复核资料,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进行年度复核(复核所需材料,由市经信局另行规定)。对复核不合格或上年度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总部企业的认定,停止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政策。
(三)总部企业应积极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做好调查、统计、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本市现有企业在全市域范围内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作为新引进企业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
(五)总部企业可享受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与本政策规定的条款属于同类型的(与“千帆计划”政策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总部企业当年各项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
(六)总部企业被取消资格或申请企业弄虚作假进行申报的,三年内不再受理总部企业的申请认定。
(七)总部企业所属企业范围应在其资格认定时确认,应符合永康市纳税百强和优胜企业统计口径。总部企业年度纳税额是指总部企业及所属企业当年申报的应缴税金(含增值税免抵税额,统计时尚未缴纳的除外)。
(八)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永康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永康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胡勇春
副组长:郑云涛
李浩锋 常务副组长
陈伟强
胡文建
何丽平
成 员:吕广望 市府办
陈 庆 市府办(市金融办)
陆 玲 市经信局
马海华 市发改局
谢 滔 市教育局
杜奕铭 市财政局
陈振祥 市建设局
陈麟新 市交通运输局
黄立华 市农业农村局
章幽悠 市商务局
俞晓蕾 市统计局
周晓青 市总部办
倪 雷 市税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经信局,陆玲兼任办公室主任。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接任人员自然替补,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