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MB1849305N/2021-88611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时间: | 2022-11-04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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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38
11.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机) 79
有关说明
一、本裁量基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予以细化、量化,作为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若本裁量基准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二、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在本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情形及其基准幅度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裁量基准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行政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等共性内容不予裁量表述,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四、本裁量基准关于许可证照或者证明文件的收缴、吊销、撤销或者注销,依法由有权机关实施。
五、本裁量基准所称的多次违法是指两年内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
六、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七、本裁量基准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对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八、原浙江省农业厅2015年12月31日印发的《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15〕10号)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18年12月19日印发的《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18〕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再次违法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3 | 假冒授权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4 | 生产经营假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5 | 生产经营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6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8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9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0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品种数量2个及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品种数量3至5个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品种数量6个及以上或者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品种数量2个及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品种数量3至5个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品种数量6个及以上或者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推广或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品种数量2个及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推广或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品种数量3至5个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推广或销售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品种数量6个及以上或者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推广或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品种数量2个及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推广或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品种数量3至5个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推广或销售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品种数量6个及以上或者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5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6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7 |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8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涂改标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标签的;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档案记录不完整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建立档案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档案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多次违法或者编造虚假档案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违反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种质资源遗失或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不得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 |
再次违法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基地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但面积100亩以下等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基地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面积100亩以上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再次违法或者以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阻扰监督检查的,或者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 |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 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 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登记试验单位开展相关试验,篡改实验报告数据等内容的 | 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 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 |
登记试验单位未开展相关试验,出具虚假实验报告的 | 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添加两种以上隐性成分的;或者添加禁用成分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3 | 生产劣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O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及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
两次及以上违法;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4 |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添加两种以上隐性成分的;或者添加禁用成分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5 | 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及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 ||||
两次及以上违法;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6 |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改正后再次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7 |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改正后再次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8 |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改正后再次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9 | 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改正后再次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0 | 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改正后再次违法;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2 | 经营假农药,经营禁用的农药,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经营未附具标签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添加两种以上隐性成分的;或者添加禁用成分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3 | 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4 | 经营劣质农药;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及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两次及以上违法;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5 |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改正后再次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改正后再次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改正后再次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改正后再次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拒不改正且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20 |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拒不改正且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21 |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拒不改正且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22 |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拒不改正且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23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
24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使用禁用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禁用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 ||||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 ||||
26 | 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且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1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备注 | |
1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2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3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初次违法,且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低于登记标准(标明值)不足5个百分点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违法,且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低于登记标准(标明值)5个百分点以上10个百分点以下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低于登记标准(标明值)10个百分点以上;或者产品中混有导致肥害等有害成份;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 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5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6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违法;或者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危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撤销检测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生产记录内容不完整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3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销售的农产品有包装、标识,但包装或标识不符合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销售的农产品没有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4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被污染农产品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或者被污染农产品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的,或者被污染农产品的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5 |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拒不接受监督销毁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6 | 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拒不接受监督销毁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7 |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拒不接受监督销毁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8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涉及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或者涉及产品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或者涉及产品货值三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9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销毁;拒不改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对农产品生产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并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农药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高毒农药购买者身份信息和购买时间、品种、数量、用途,或者向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其他有效证件的购买者销售高毒农药的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高毒农药购买者身份信息和购买时间、品种、数量、用途,或者向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其他有效证件的购买者销售高毒农药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其它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 |||
11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拒不接受监督销毁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生产记录内容不完整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3 |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销售的农产品有包装、标识,但包装或标识不符合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销售的农产品没有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4 | 未按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造成农产品污染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的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未附具农产品合格证的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未附具农产品合格证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农产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的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农产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拒绝、阻挠、干涉工作人员不能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再次违法或者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未依法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 |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纠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的; 第十九条:对上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因上条所列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并可责令当事人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被污染的包装物作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 货物价值5千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13%以下罚款 | 因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并可责令当事人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被污染的包装物作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下同) |
货物价值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物价值13%以上21%以下罚款 | ||||
货物价值2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物价值21%以上30%以下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 ||||
2 | 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纠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十九条:对上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因上条所列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并可责令当事人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被污染的包装物作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 货物价值5千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13%以下罚款 | |
货物价值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物价值13%以上21%以下罚款 | ||||
货物价值2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物价值21%以上30%以下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 ||||
3 | 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验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纠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验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第十九条:对上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因上条所列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并可责令当事人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被污染的包装物作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 货物价值5千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13%以下罚款 | |
货物价值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物价值13%以上21%以下罚款 | ||||
货物价值2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物价值21%以上30%以下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 ||||
4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纠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十九条:对上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因上条所列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并可责令当事人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被污染的包装物作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 货物价值5千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13%以下罚款 | |
货物价值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物价值13%以上21%以下罚款 | ||||
货物价值2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物价值21%以上30%以下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 ||||
5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 |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纠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 第十九条:对上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因上条所列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并可责令当事人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被污染的包装物作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 货物价值5千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13%以下罚款 | |
货物价值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物价值13%以上21%以下罚款 | ||||
货物价值2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物价值21%以上30%以下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 ||||
6 | 经营、加工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纠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经营、加工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第十九条:对上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因上条所列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并可责令当事人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被污染的包装物作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 货物价值5千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13%以下罚款 | |
货物价值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物价值13%以上21%以下罚款 | ||||
货物价值2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物价值21%以上30%以下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 ||||
7 | 未经批准擅自从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经批准引进后不在指定地点种植以及不按要求隔离试种 |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纠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未经批准,擅自从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经批准引进后,不在指定地点种植以及不按要求隔离试种的; 第十九条:对上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因上条所列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并可责令当事人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被污染的包装物作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 货物价值5千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13%以下罚款 | |
货物价值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物价值13%以上21%以下罚款 | ||||
货物价值2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物价值21%以上30%以下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备注 | |
1 | 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生产许可。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 许可证明文件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假冒、伪造许可证明文件的 | 收缴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 | 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3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4 | 有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限期内改正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
限期内改正的,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限期内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有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两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6 |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7 |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8 |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9 | 不按照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 及时按要求改正且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及时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且两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 及时按要求改正且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及时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且两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及时按要求改正且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及时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且两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不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及时按要求改正且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及时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且两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13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及时按要求改正,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情况严重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
14 |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逾期不改正,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逾期不改正,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6 |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7 |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8 |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9 |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主动召回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 情节严重,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24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而继续销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拒不停止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拒不停止销售,其他不符合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停止销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6 | 生产经营假冒产品、无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产品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27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28 | 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29 | 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30 | 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31 |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32 |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33 |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34 | 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35 | 在饲料或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配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2)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3)生产兽用疫苗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兽药”不包括兽用诊断制品)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活动 | ||||
2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 |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2)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3)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4)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5)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6)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7)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8)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9)生产的兽药同时存在下列情形2种以上的:①抽查检验连续2次或累计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②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③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④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20%以上或下限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⑤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兽药”不包括兽用诊断制品)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
4 |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取得证件后生产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
6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
7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逾期不改正,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2)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3)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4)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5)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6)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
8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疫病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9 | 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涉及三种以上新兽药产品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未备案的;(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限期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
11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情节轻微且限期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逾期不改正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
12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 ||||
13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罚款 | ||||
14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违禁药物含量较高或兽药残留超标严重的;(2)造成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及时补全或者全部追回擅自转移、使用、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无法追回的;(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
18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把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
20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处1.6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但能主动配合代为处理,且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或者存在其它从重处罚等情形。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并有不配合主管部门代为处理、造成相应动物疫病发生或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其它从重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2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作出后,能及时整改并达到规定动物防疫要求,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存在不配合主管部门代为处理、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导致染疫动物或动物产品流入加工或流通环节等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且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且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虽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但能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等从重处罚情形。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又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5 |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初次违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能按规定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经官方兽医补检不合格的,按照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罚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存在不按规定改正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引发动物疫病或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等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多次从事前述违法活动,或者影响动物疫情防控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引发动物疫病或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7 |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 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多次从事前述违法活动,或者影响动物疫情防控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引发动物疫病或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8 |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 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多次从事前述违法活动,或者影响动物疫情防控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引发动物疫病或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9 | 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 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多次从事前述违法活动,或者影响动物疫情防控、追溯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引发动物疫病或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多次从事前述违法活动,或者影响动物疫情防控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引发动物疫病或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 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符合条件的,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多次从事前述违法活动,或者影响动物疫情防控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引发动物疫病或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 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多次从事前述违法活动,或者影响动物疫情防控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引发动物疫病或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经官方兽医补检合格和不具备补检条件的,按照第一百条规定处罚。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的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存在不按规定改正、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或者其它从重处罚等的情形。 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存在从重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多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影响动物疫病防控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14 | 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存在不按规定改正,或者其它从重处罚等情形。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运输费用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存在发病、补检不合格等影响动物疫病防控,或者引发动物疫病,以及其它从重处罚等情形。 | 处运输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6 | 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无其它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运输动物还存在未附有检疫证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运输车辆未经备案等影响动物疫病防控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运输的动物存在发病、补检不合格、引发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等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包括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同类检疫合格的畜禽或畜禽产品存在染疫、补检不合格、引发动物疫情传播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其它从重处罚的情形。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初次违法,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引发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其它危害后果等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违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引发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其它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仅造成接受诊疗的饲养单位和个人的动物发病,或者存在其它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一类动物疫病传播,或者致使多个饲养单位和个人的动物感染该疫病或大量动物感染该疫病,造成周边及较大范围的动物疫病流行、传播,或者其它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
21 | 执业兽医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明量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对执业兽医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所在的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对执业兽医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所在的诊疗机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其它从重处罚的情形。 | 对执业兽医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所在的诊疗机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以及其它从重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 给予警告,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
23 |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么二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 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
使用假劣等禁用药品,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畜产品安全等重大事件,以及其它从重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 给予警告,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
24 | 执业兽医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 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
多次逃避参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或者因此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以及其它从重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 给予警告,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
25 |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生产经营不合格兽药器械数量巨大,兽药器械有多项检测指标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的,以及其它从重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一万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但没有造成监督检查、动物检疫、调查取证以及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等工作无法开展,也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从重处罚情形。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造成监督检查、动物检疫、调查取证以及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等工作无法开展,或者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从重处罚情形。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 ||||
27 |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照规定将动物防疫相关信息录入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 |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动物防疫相关信息录入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且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且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且造成动物防疫相关信息无法核查追溯等危害后果的从重处罚情形。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经营者从动物疫病风险区调入、调出特定动物、动物产品
|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从动物疫病风险区域调入、调出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调入、调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存在染疫、死因不明、补检不合格等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 | 擅自将运达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外运出场 |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将运达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外运出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外运出场的动物存在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引发动物疫病传播等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经营者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备案 |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等相关手续齐全,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风险区调入或者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存在染疫、检疫不合格、引发动物疫情传播等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1 | 从省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或者跨县(市、区)调入动物用于饲养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告动物调入情况。 |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告动物调入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且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且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且存在从风险区调入或者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存在染疫、检疫不合格、引发动物疫情传播等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经营者通过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向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 |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通过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向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等相关手续齐全,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风险区调入或者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存在染疫、检疫不合格、引发动物疫情传播等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3 |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和诊疗收费标准 |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和诊疗收费标准的; | 拒不改正且初次违法,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且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