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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0026132223/2022-92721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2-01 15:55:27 文号
主题分类 公安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市公安局
日期:2022-12-01 15:55:27
浏览:

以下郑义春、周台青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永康市东城街道车宝路9号,联系电话:0579-871660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

2022121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郑义春

340121********885X

2022年10月28日16时53分,郑义春驾驶车牌号为浙G09131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双舟线阿伟水果店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图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人口信息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伍佰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伍拾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佰伍拾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

周台青

 330722********6916

2202210310913分,周台青驾驶车牌号为浙GPB28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永康市唐先镇唐先东街与唐先西街交叉路口处,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图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查询信息、人口信息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伍拾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伍佰元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元并予以收缴浙GPB283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强制报废;以上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零伍拾元并予以收缴浙GPB283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强制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

倪志远

 330722********8212

 2022年10月18日10时27分,倪志远驾驶车牌号为浙G2W7J0的小型轿车行至永康市紫微南路290号处,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违法图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人口信息

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记6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4

胡旭军

330722********5919

2022年10月20日20时19分,胡旭军驾驶车牌号为粤LH253Q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永康市胡塘下路口西溪至桥下路段处,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违法图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人口信息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5

应广煜

330722********451X

2022年10月16日00时29分,应广煜驾驶车牌号为浙GD12219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永康市望春路与龙川东路交叉路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0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证信息、车辆查询信息、人口信息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贰仟元的处罚,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6

郭声和

330122********3713

2022年10月25日20时02分,郭声和驾驶车牌号为浙G055QH的小型面包车行至永康市古山镇方岩大道0km+500m地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1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证信息、车辆查询信息、人口信息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贰仟元的处罚,记12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记1分;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仟贰佰元的处罚,记1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7

徐宁

330722********2618

2022年10月27日02时20分,徐宁驾驶车牌号为浙GG566T的小型轿车行至永康市花园大道牛栏头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2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证信息、车辆查询信息、人口信息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贰仟元的处罚,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8

胡法归

330722********6914

2022年10月31日09时45分,胡法归驾驶车牌号为浙GGS83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永康市唐先镇唐先东街与唐先西街交叉路口处,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现场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人口信息、违法图片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伍拾元的处罚,记1分;驾驶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予以收缴浙GGS83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强制报废;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佰伍拾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予以收缴浙GGS832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强制报废,记1分。(二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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