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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2-93249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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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2-12-20 22: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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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永康市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政策依据为201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82号)。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等上级文件的实施,我市现有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运作模式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需要重新制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工作职责。根据编委《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永编〔2022〕19号)精神,重新明确了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街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职责。根据“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相关文件要求,修改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新增市建设局、村集体的相关职责。

第二部分为审批管理。主要从面积标准、规划设计、申报条件、申报人口计算、分家析产等方面进一步规范。

一是面积标准和规划设计。4人及以上不得超过100平方米,3人及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父母、祖父母原则上不留房,随申报户审批的,在申报户限额面积之外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村民住宅按照三层带阁楼标准,建筑高度不超12.5米,建筑间距原则上不少于6米。

二是申报条件。分别对可申请宅基地、不得申请宅基地和可撤销批准宅基地等3种情形进行了明确。

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情形主要有5项:(1)未享有宅基地审批的无房户;(2)因析产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且分户后无房的;(3)经专业机构鉴定属D级危房确需拆移建的危房户;(4)因政府建设、垦区移民、灾毁、避让地质灾害等需搬迁的;(5)现有住房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需拆建或移建的。

农村村民不得申请宅基地的情形主要有7项:(1)不具备分户条件或分家析产不合理的;(2)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单独立户的;(3)有违法占地建房或存在严重违法用地情况的;(4)原有住宅拆除后已实行货币安置或国有土地安置的;(5)除按规定调剂外,出租、出卖、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6)地基无法落实的;(7)60周岁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得再申请批基建房。

可撤销宅基地批准的情形主要有两项:(1)自宅基地批准之日起两年以上,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动工建设的;(2)骗取批准宅基地的。

三是申报人口计算。在2014年出台的宅基地管理文件中罗列的计算方法基础上,增改了两个条款:一是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可增加1人予以计算”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的独生子女,可增加1人予以计算”;二是新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不得以户主名义申请宅基地,但可以列入申报人口计算”。

四是分家析产。分家析产要求合情、合理、合法,以自然间为单位;分家析产到户面积不得超过相应的住宅限额标准;兄弟中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产权分析,原则上不得超过平均份额。

第三部分为审批程序。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初核、镇级审批”的流程进行审批管理。

一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户口所在地村集体提出申请;

二是村集体对农户情况进行初核审查并公示;

三是镇(街道)受理申请后,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审、开展现场踏勘等工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出具审批意见,审批结果再次在村公示。

第四部分为建房管理。全面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管理要求,镇(街道)确保审批到场、放样到场、施工到场、验收到场。

第五部分为工作要求。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二是加强监督管理;三是严肃工作纪律。

第六部分为其他规定。主要有5项内容:第一,获批准宅基地的农户,原有住房应予拆除或赠送村集体;第二,有条件的村集体在已批准宅基地的农户范围内可实行竞价选位;第三,引导村集体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开展农民建房动态巡查;第四,引导农民建房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第五,明确本通知施行后,永政办发〔2014〕18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 胡莉莉

联系电话:0579-8710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