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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2-84415 发布机构: 永康市 发文时间: 2022-02-10
文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关于重大招商项目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永康市 发布时间:2022-02-10 16: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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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项目招引财政扶持政策资金使用,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强力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项目招引财政扶持政策资金等专项检查的通知》(浙财监督〔20222号)的要求,结合市实际,制定了《关于重大招商项目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永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yk.gov.cn/,对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永康市金城路25号招商中心,邮编:321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234go@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

联系人:徐斐    联系电话:0579-87101155


附件:1.《关于重大招商项目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草案)

     2.《关于重大招商项目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关于重大招商项目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草案)

为进一步加大“招大引强”工作力度,扎实推进“世界五金之都”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新引进的重大工业招商项目,即符合永康市行业准入标准,投资额达到省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标准(最新版本)的战略性新兴工业项目,或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特别招引的重大工业项目,列为重大工业招商项目。

二、实施企业要求

适用本政策的企业要求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

三、扶持政策内容

(一)优先保障用地。按照《永康市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重大工业招商项目优先纳入供地项目库,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二)加大基金扶持。充分发挥产业引导投资基金导向作用,对重大工业招商项目予以重点倾斜,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加大对招商项目的股权投资支持力度。

(三)实施综合奖补。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可给予企业研发投入、项目进度奖励,设备投资、厂房租赁、贷款贴息、职工住房租赁、净化车间装修等补助。

1.研发投入奖励。按照企业有效研发投入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奖励。

2.项目进度奖励。根据项目投资协议,提前6个月以上投产并完成考核指标的,对投资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设备投资除外)2%的奖励。

3.设备投资补助。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购置设备总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

4.厂房租赁补助。租赁合法工业厂房的,按照实际租金给予最高不超过100%的补助,补助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5.贷款贴息补助。项目投资协议生效后,对取得我市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用于购置土地、建设厂房、购置设备的,按实际使用金额所产生贷款利息基准利率部分的5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贷款贴息时间不超过5年,总扶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6.职工住房租赁补助。着力满足投资企业职工住宿需求,根据企业年度职工社保缴费人数,对不超过总数30%的人员,凭实际住房租金发生额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万元的补助。

7.净化车间装修补助。对电子信息等特殊行业的投资企业,在供地前租用厂房需自行装修净化车间的,按照净化车间装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

(四)强化贴心服务。深化项目招引落地最多跑一次改革,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落地镇(街道、区)负责提供优质全程代办服务。

四、政策兑现原则

(一)扶持政策的奖励和补助以不超过自项目约定投产当年起前4100%、第550%地方综合贡献总额为原则,地方综合贡献涉及的销售收入和税收等相关数据以税务局提供为准。

(二)投资企业适用上述政策期间,不再适用本市其他政策,但可适用向上级争取的激励性政策。

(三)按照投资协议,由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考核,并按相关程序给予投资方奖补。

(四)本政策与已发布的其他政策不一致的,就高给予奖励。财政体制有重大调整时,根据相关规定再作相应调整。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投资额达到省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省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标准(最新版本)的战略性新兴工业项目,列为特别重大工业招商项目,扶持政策报经市政府另行研究决定。投资额未达到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标准(最新版本)的工业项目,属一般性工业招商项目,通过评审后,原则上以受让原有建设用地或租赁闲置厂房方式开展生产,特殊情况下确需安排建设用地的,须报市政府研究审议。

(二)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领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和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优惠政策。

本政策自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新招引重大工业招商项目均可适用本政策,适用期5年。


《关于重大招商项目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的起草说明

20221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223号),对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022124日,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项目招引财政扶持政策资金等专项检查的通知》(浙财监督〔20222号),明确在财政扶持政策资金使用方面,对研发、运营、办公及厂房租赁装修、人才等专项奖补不能一企一策。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招引财政扶持政策资金使用,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强力支撑,我中心牵头编著《关于重大招商项目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草案),作为全市招大引强攻坚工作的重要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