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0026131697/2022-86828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2-05-18 15:56:42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永康市金蓝领公寓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外来人员居住条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永康市金蓝领公寓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
永康市城南路277号,永康市住房保障中心收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3109604053@qq.com
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0579-8926680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8日
附件:《永康市金蓝领公寓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7日
永康市金蓝领公寓销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外来人员居住条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金蓝领公寓销售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金蓝领公寓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以“保本微利、阳光分配”的原则,面向符合条件的在永康工作的非永康籍人员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家庭可申请购买金蓝领公寓:
1.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全职在我市创新创业,信用良好的非永康户籍人员;
2.申请时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我市房产;
3.申请人距法定退休年限不少于5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及以上学历人员。
(2)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或技师及以上技能的人员。
(3)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年(期间社保缴纳单位不超过2家)或缴纳个人所得税满2年的人员。
4.申请家庭在我市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永康市人才住房各项优惠政策。
二、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申请初审。申请人登录“浙里办”“浙里人才管家”,下载并如实填写《永康市金蓝领公寓申请表》,提交主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浙江省居住证》、学历或职称(技能)证明、劳动合同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所在企业和镇、街(区)初审。
1.申请人所在企业对申请人在本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审核;
2.企业所在地镇、街(区)对申请人所在企业的存续情况进行审核。
(二)联审。各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户籍、浙江省居住证、就业、社保、学历、职称、技能、劳动合同、纳税、住房、信用、房改、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和所在企业存续等情况进行并联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
1.市公安局负责审核户籍、《浙江省居住证》积分情况。
2.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就业、社保、学历、职称、技能、劳动合同、人才住房优惠政策情况。
3.市税务局负责审核纳税情况。
4.市经信局负责审核企业存续情况。
5.市资规局负责审核住房情况。
6.市发改局负责审核信用情况。
7.市建设局负责审核房改情况。
(三)公示。市建设局对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并在《永康日报》上公示5日;符合购买金蓝领公寓的家庭发放《准购证》。
(四)销售。申请家庭凭《准购证》向市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购买金蓝领公寓一套。购房家庭凭缴纳购房首付款时间的先后顺利进行选房。
三、销售价格
金蓝领公寓的销售均价由市金蓝领公寓工作专班,以“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销售价格,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其他规定
(一)申请人应承诺购买金蓝领公寓后在我市工作至承诺服务期满5年。
(二)购买的金蓝领公寓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5年后方可交易、转让、抵押(按揭除外)。未实际履行5年承诺服务期的,由城投资集团收回差价(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金蓝领公寓价格差价)后办理。
(三)金蓝领公寓建成后由城投集团负责金蓝领公寓的运营管理。
(四)享受公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取得金蓝领公寓《准购证》前承诺在购房合同规定的交房截止之日后3个月内腾退原承租的房源。
(五)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取得金蓝领公寓购买资格的,经核查属实的,责令退回购买的金蓝领公寓,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出具虚假材料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该用人单位今后5年享受本市所有人才政策资格。
五、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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