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通告〔2022〕6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永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拟对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拟定了房屋征收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详见《南苑区块(三)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部门: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
四、本公告有效期一年。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权属分割、过户或者抵押;
4.房屋装饰装修;
5.市场主体登记(注销、变更迁出除外)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
6.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五、请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做好意愿征询和房屋产权确认等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南苑区块(三)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