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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2-87598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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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2-06-13 18: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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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于20211126日经金华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21日起施行。永康市现行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以村集体为主体,所涉及的零星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由产权人与村集体签订联合改造协议,共同申请进行改造,一直未走征收程序。随着中央和省房屋征收条例的进一步实施推进,永康现有的政策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需要进行重新制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由五部分组成。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二)征收决定。主要有11项内容:第一,明确政府可作出征收决定的6种符合公共利益具体情形;第二,提出征收申请时,应提交材料;第三,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规定不得发生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第四,旧城区改建需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第五,房屋产权的确定,原则上以房屋产权登记档案为准;第六,明确了未经产权登记及改变用途的处理方式;第七,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包含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补助和奖励标准、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等内容;第八,《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第九,若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上级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会;第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需要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一,规定房屋征收涉及100户以上(含)被征收人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征收评估。该部分主要是房产评估工作的流程、标准等具体事项和需注意的事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明确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正常市场价格。

    (四)征收补偿。重点对11个方面进行明确:第一,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三,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第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含),且被征收人属于低保或低边家庭的住房保障;第五,产权调换过渡期为24个月,原址安置的为36个月,逾期未安置的按2倍支付过渡费,过渡期限届满超过24个月仍未安置的可重新选择补偿方式或安置房屋;第六,征收住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2次计算,标准每2年公布一次;第七,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第八,明确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第九,规定只有签约比例达80%以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附条件的补偿协议才能生效;第十,对单位自管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第十一,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等情形的处置办法。

    (五)其他事项。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户计算。明确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三年。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邵鹏

联系电话:13858909158